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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原党支部书记李东鞠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43.545万元。日前,固镇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东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东鞠退缴至调查机关的违法所得17.6225万元、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25.92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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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东鞠,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蚌埠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原党支部书记。

经审理 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东鞠在担任蚌埠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党支 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揽人防工程以及在人防工程项 目的验收等事 项上为他人提供便利,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黄金以及要求他人减免费用等方式,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5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鞠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东鞠系初犯,在留置期间书写了悔过书,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及违纪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东鞠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其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调查机关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蚌埠纪委监察

由蚌埠城市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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