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安地铁五号线某站地下通道工程附近发生道路塌陷,1名骑非机动车路过的市民掉进坑内。随后虽被送医,但却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女子的死该由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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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自然塌陷,比如地面快速变形、陷落,同时伴随地面沉降、开裂、错动,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话,那么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刑法》中指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地面塌陷虽然造成了人员伤亡的结果,但如果不是公路养护方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单纯就是自然原因,那么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如果本事件是因为地下项目施工,才导致地面塌陷,也就说该设计方和施工方,如果存在一定的过失,比如工程质量标准有问题、设计方面存在缺陷、施工方未做好相关的施工预案等原因,导致地面塌陷。而施工方在地面发生塌陷时,也未第一时间采取设立围挡及醒目标识引导路人并造成该女子掉入塌陷坑内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那么施工方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类似案例,2019年12月,广州市在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四分部二工区时,造成路面塌陷,并使路面行驶的1辆清污车、1辆电动单车及车上人员坠落坑中,3人遇难,监管不力是造成地面人员遇难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最终18人被追责,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事件,若由于地下通道施工方原因导致地面塌陷,地铁方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产生他人坠亡的结果,应当承当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城市道路“坍塌”事故多发,并很可能造成人员死伤的情况。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万万不能“抓大放小”。工程修建者也该警醒,对于高发的“坍塌”事故要高度重视、切实防范,避免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