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切勿触碰“红线”

案例

1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4日,接群众投诉,市民到斗门区井岸镇某纹身店做了双眼皮手术后眼睛发肿。接投诉后,珠海市卫健局综合执法三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当天下午到投诉人所诉场所的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梁某在该场所给他人做眼皮埋线手术,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梁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梁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2

调查处理

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外挂有“某某纹身”招牌。梁某正给一顾客纹身,现场发现碘伏皮肤消毒液1瓶,生理盐水1瓶,未发现医疗器械、医疗废物,未发现处方、收据。梁某承认其本人在该场所给人做了眼皮埋线手术。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梁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梁某: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法律适用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

典型意义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往往打着生活美容的幌子而从事着医疗美容的违法勾当,隐蔽性很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打击,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来源:健康珠海、美丽斗门

加入

我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