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晚,公牛集团发出公告称,因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公牛集团回应称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后续会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信息披露。

5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南都记者,根据举报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近日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还在调查中。

有专家提醒,类似的产业上下游达成纵向垄断协议风险常隐匿于经销体系当中,企业应避免在经销协议中实施固定价格的行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的企业,尤其要注重规避这类风险。

公牛集团涉嫌垄断被调查,市值一天蒸发50亿

受反垄断调查消息的影响,5月13日公牛集团开盘跌出逾9%,股价大跌的消息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当天收盘价为181.65元,较昨日降低4.62%,总市值为1091亿,一天蒸发超50亿元。

公告中并未披露公牛集团实施垄断行为的细节。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喜对南都记者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三种情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划分市场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过往公开披露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中,尚未没有发现适用第三种情况的案例,更多规制的是价格管控行为,即企业要求经销商只能以某个价格或不能低于某个价格出售商品。在实践中,企业还会以推荐价、建议价、控制毛利率等方式隐秘实施上述行为。

公牛集团招股书指出,该公司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对经销商实行买断式销售,实行分区域独家经销。

2020年财报披露,公牛集团已拥有110多万家覆盖全国城乡的线下终端网点,同时积极开拓线上销售。情报通数据显示,2020年公牛集团的转换器产品、墙壁开关插座产品在天猫市场线上销售排名均为第一。

有经销商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民用电工的龙头企业,公牛集团对经销商管理较为严格,处于强势地位。在南通从事装修行业的张隐(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他从拿货商处了解到,公牛集团对经销商划定了“保护价”,不允许经销商低于“保护价”出售产品。对“不听话”的商户,曾有工作人员假装客户去还价,如果经销商开单低于保护价,一次罚款三千。

“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经销商可能降低产品的价格。在产量固定的情况下,生产商能获得的利润也较低。”中国政法大学讲师郜庆告诉南都记者,企业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一般为了减少品牌内价格竞争,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郜庆认为,如果公牛集团通过这种方式掌握了产品的定价权,成为市场上“切蛋糕”者,而下级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降低。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品牌内经销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可能失灵。此外,规定经销商不得以低于协议规定的价格转售,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只能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商品,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期不少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遭到反垄断调查的消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郜庆告诉南都记者,上市公司遭到反垄断调查可能对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经营方式提出考验,所作出的调整或影响企业的价值及盈利。

如认定违法罚款可达亿元?大企业应更警惕纵向垄断风险

据悉,《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原则,没有设立安全港规则。企业对交易相对人采取“控价”行为,一旦满足法律要件,很容易遭到查处。

刘延喜曾梳理国内公开披露的纵向垄断协议案发现,自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官方披露了20起纵向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行业包括汽车、乳业、白酒、医药、电器等。

在这20起行政处罚中,罚款1亿以上的案件有11起,占比55%。罚款2亿以上的有6起,涉及“五粮液案”“茅台案”“美赞臣案”“一汽-大众案”“奔驰案”与“上汽通用案”。

南都记者注意到,最新的一起是扬子江药业垄断案。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披露,扬子江药业集团因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放调价通知、销售员微信或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导致多类药品价格显著增加,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7.64亿元。这笔罚单直接刷新了医药行业反垄断最高罚款纪录。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根据公牛公司2020年年报,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00.51亿元,同比增长0.11%。如果公牛集团被认定实施垄断行为,罚款也极有可能在亿元以上。

刘延喜表示,要认定经营者构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往往要具备三个要素:有固定或限定价格行为,对违规者有制裁体系,会产生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一般而言,市场占有率小的企业不一定能满足第三个条件。

郜庆也表示,从过往的执法案例看,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往往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他提醒当企业具有一定市场势力,比如市场份额超过30%时,尤其要警惕这类行为,注重反垄断合规。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黄慧诗 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