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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眉山市场监管系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铁拳”行动,将查办一批重点案、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行动将持续至今年12月底。

将重点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注水猪肉等的违法行为;

在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的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翻新“黑气瓶”的违法行为;

农村市场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包括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的违法行为;

发布宣传“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除了这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重点打击内容外,还结合四川经济特点和消费习惯,确定火锅类餐饮业“地沟油”专项整治、白酒品质提升执法行动的案件查处为本次行动重点。

打击非法行医

4月28日,在东坡区富牛镇花桥村4组,我市联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小组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控制当事人王某元

在其住所,查获了大量口服药、注射器等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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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

该非法行医人员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对其两处存放药品器械的房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屋内存放大量药品器械,现场对存放的药品器械进行了封存暂扣。

查获的药品

为净化医疗市场环境,进一步整顿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有效打击和整治医疗乱象,近日,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行了“2021年全市联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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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当地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

非法行医行为已损害到群众健康权益

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净化医疗市场

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

非常重要和必要

此次集中打非行动,目的是打击一批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取缔一批游医、假医,查处一批非法医疗美容器械。

我市将会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非法行医零容忍,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推动医疗服务秩序好转,切实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本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将持续到12月底

重点针对诊所、药店是否存在无证行医

非法行医,以生活美容为名义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以养生保健场所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售卖药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和过期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发现一处,打击一处,绝不手软,切实为我市群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

截至目前,我市共受理疑似非法行医反诉举报线索3条,立案查处8件,没收违法器械牙椅18台、药品50箱,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对非法行医行为形成了较大震慑,营造了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

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可拨打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市本级:36038304 东坡区:38296051 彭山区:37612650 仁寿县:36229188 洪雅县:37411995 丹棱县:37205518 青神县:388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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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三、非法行医常见现象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及在农村、城郊接合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药店“坐堂行医”。药店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就不是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诊病服务。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聘请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观测仪上做手脚,随意调整数据,骗取患者钱财的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6.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等行为;

7.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