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4770元。新公布标准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安排:

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从2020年的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

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从2020年的每人每年4500提高到每人每年4770元。

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58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35元,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18元,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1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1元,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8元,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要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新公布标准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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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编辑:何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