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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张中国人寿意外身故理赔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潇湘晨报》报道,5月7日,中国人寿股份重庆市分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称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不当宣传行为,已对支公司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

拿具体理赔案例作为营销噱头,是不少保险推销员私下惯用的手段。但是,保险公司人员把客户理赔单放大很多倍在街头公开宣传,却不多见。上述案例让人长了“见识”,网传照片显示:几名身着正装的工作人员肩披“中国人寿”绶带,在路上举着张xx先生意外身故获赔1200000元的牌子。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这么做,无非是想证明两点:一是,保险理赔很容易,并不存在传说的“理赔难”;二是,买保险很划算,小投入可获得大保障。换言之,保险产品到底该不该买,客户理赔单最具有说服力。但这么做未必能达到目的,有网友就一针见血指出:“保险公司这样大肆宣传,更加说明客户平时要求理赔是真的很难。”

中国人寿股份重庆市分公司称,对此向客户家属和广大民众表示深深的歉意。公司已诚恳向客户家属当面致歉并取得谅解,同时对支公司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但是,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客户理赔案例作为营销噱头,这种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只是内部处理的话,警示效果恐怕有限。

去年2月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通知,强调保险理赔要以人为本,不以理赔作为营销噱头。特别指出,“不得公开宣传涉及被保险人的理赔具体案例作为营销噱头”。这么要求,既是对被保险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保险公司营销行为划出底线。但上述案例,恰恰是拿客户理赔案例作为营销噱头,这与上面要求“唱反调”。

原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制度。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国制度层面如此重视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上述保险人员的行为,却击穿了法律底线。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保险公司内部处置,并不能代替法律处罚。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介入调查,依法开出罚单,值得思考。此前,保险公司以理赔案例为噱头的营销活动也出现过,比如今年4月,中国人寿安岳县支公司在安岳县石羊镇举行了百万身价理赔现场支付仪式。这类现象频繁上演提示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置,捍卫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