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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买房的时候有个词儿叫“公摊面积”。所谓公摊,指的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分摊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通俗点理解,就是您买房花的钱并没有全用在房子本身上,还有一部分用来和其他业主凑钱买了公用部分,比如楼梯、楼道、电梯间、管道井等。我们暂且不论公摊面积的模式合不合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既然买了房子,就有权使用楼梯和楼道。虽然这些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某一户业主,但每一户都享有使用权。
然而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就有这么几户人家,买了高层的房子,却没有楼梯可用。以至于他们有家不能回,只能在楼下望屋兴叹。这几户倒霉的业主,购买的是位于京新大街上紫御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的房子,这个单元为什么无法上楼呢?我们去实地探访一下。
在现场,首先能看到的是,单元入户门被一块木板封住了。也就是说,业主连楼门都无法正常进入,但勉强可以从底层一家商铺的后门进入楼道。这就形成了阻碍业主回家的第一道障碍,虽说可以走商铺,但总不能天天从人家商铺穿行吧?况且回家晚了商铺关门了怎么办?人家歇业的时候怎么办,楼上业主也跟着请假不出门吗?
还有更绝的,顺着楼梯往上走,到二楼能发现扶手栏杆已被锯断。再往上看,二楼到三楼之间的楼梯已被生生砸掉,只剩下裸露的钢筋,地上堆满了砸落的水泥块儿。如果说第一道障碍还能勉强解决,那这第二道障碍就彻底把三楼及以上业主的归家之路截断了。
因此,楼上十余户买了房子的业主,五年来一直没办法入住,也没办法出租,甚至连装修都装不了。目前只有四楼西边的一户居民住了进去,但是,他们每天回家都得提心吊胆。先走隔壁2号楼4单元,爬到三楼后从楼道的窗户里跳出去,窗外是2号楼与3号楼之间相连接的一个平台。这里搭着一个梯子,住户需要爬梯子上四楼,然后跳窗进入屋内。
到底是谁把楼梯给砸了呢?不是开发商,也不是物业,而是一二楼的业主。而且这老两口还挺理直气壮:这楼梯是我个人的,我砸的是自己家的楼梯,碍着别人什么事了?这样的回复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大家都懂常识,楼梯间属于公共区域,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怎么就成个人的了?
原来,当初建房的时候占用了老两口的地,他们的房子是和开发商置换来的,置换协议上写着这样一句话:“乙方(老两口)自愿将房屋院落及所占用土地交给甲方(开发商)开发建设。甲方置换给乙方的房屋面积南北宽6.55米,甲方建设完成后,一楼二楼全部给乙方。”
根据这个置换协议,老两口觉得,既然一楼二楼全部给我们,那楼梯自然也是我们个人的。如果说楼梯是大家的,那就不应该占用我一楼二楼的空间,把公共设施建在我的“房屋”里。所以,他们表示,上面的业主怎么上楼跟自己说不着,应该去找开发商。在物业的协调下,楼上十户业主凑了20万补偿款,但老两口不同意,他们要50万,而且还得说清楚,楼梯是他的,别人在那走是“借道”。
实际上,楼上业主们已经到法院起诉过一次,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楼梯属于公共设施,整栋楼的业主都拥有楼梯的使用权。但大爷大妈拒不承认,也不执行,依然霸占着楼梯,并进行了损坏。大爷坚持让业主们有问题去找开发商,跟自己说不着。而楼上业主们觉得,这其实是老两口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他砸坏楼梯不过是想倒逼着业主们去和开发商闹,想利用楼上业主。
在这件事情上,各方都有各方自己的理由。开发商认为,楼房是根据设计建造的,一二楼的房子也给了,并没有白占老两口的地;而老两口认为,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一楼二楼都是置换给我们的,也包括楼梯面积;楼上业主可能是最委屈的,买了房子,交了公摊费用,却连家都回不了。物业也很无奈,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从中调解,但调解来调解去根本无济于事。
这个矛盾似乎很难解决,疙瘩就出在那个置换协议上,没有把细节写清楚。实际上,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老两口的做法肯定是欠妥的。首先,砸坏楼道会直接威胁到业主的人身安全,这就涉及到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其次,法院既然已经判决楼道属于公共设施,老两口仍拒绝修复,那就又犯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如果老两口觉得开发商给置换的面积不够,他们应该直接去起诉开发商,而不是用砸楼梯这种情绪化的方式去解决。可惜老两口不这么想,老爷子说:“人家开发商已经给够我面积了,我凭什么找人家?”现在来看,楼上业主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已经长达五年之久。如果协商不成,一定要走法律程序的话,老两口恐怕还要赔偿楼上业主五年来的损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是近邻之间容易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不知各位看官觉得,这事儿到底该谁负责呢?开发商还是一二楼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