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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批准员工请假陪伴身患重病的妻子去外地就医,却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终审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 万余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李某介绍,李某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十多年。2019 年,妻子突发重病,为陪妻子去外地就医,把年假、调休都凑在一起,并在提前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前,李某电话公司主管,因为妻子身边离不开人,口头申请再请几天事假,但未被准许。主管表示,李某的应休假期已全部休完,再请假很难准许," 双方一直沟通未果。公司以李某未经审批 " 旷工三日 " 为由,独自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无法接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并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李某作为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李某预支调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未得到公司的同意,应属旷工。公司据此依照《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了告知工会之程序,解除行为合法。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认为,李某请假有正当、充分、合理之事由,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审改判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 万余元。

公司在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做好合规工作,避免因违法而付出沉重代价!

那么,除了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用人单位还能以什么理由辞退员工或终止合同而不用给赔偿?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而录用条件的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非常重要。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四、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胁迫、乘人之危对于劳动者而言,基本上难以做到,无需多虑。注意!如果女职工隐婚隐孕,因为婚姻状况或者怀孕状况涉及隐私,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欺诈。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时候可别轻易动用这个解雇条款。

六、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合同。

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被终止合同。

八、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往往会引发冲突,确保辞退的合法性是用人单位需慎重考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