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市政项目施工日益增多,由于个别建设单位和人员安全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因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网的案例频繁发生,给市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严重危害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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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4日15时左右,高新区艾溪湖北路地铁4号线鱼尾洲站施工现场,一DN500中压天然气管道,因第三方施工遭到破坏,发生泄漏。事故造成高新区、青云谱区和南昌县部分区域约12万用户大面积停气,所幸处置及时,没有酿成更大的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一个大中型城市,每年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就有上百起,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燃气属易燃易爆气体,燃气管道遭到破坏,发生泄漏,极易引起爆炸、爆燃和火灾等恶性事故。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施工进度,也会给国家、社会带来损失。事故一旦发生,涉事企业将面临哪些严厉处罚呢?

首先,会被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破坏燃气管道的赔偿,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中,不管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性质怎样,只要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该先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破坏燃气管道,只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便可以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规定来看,所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不论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破坏燃气管道设备的行为是故意的(如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燃气用户私改燃气管道偷盗燃气等),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定性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只要行为上属于故意的(如第三方野蛮施工),且造成的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保护燃气设施 我们该怎么做?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危害很大,相关单位和人员也会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引起施工单位、执法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施工单位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先向相关单位了解清楚燃气管道的位置,并按要求制定科学施工方案,保护燃气管道,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燃气执法部门在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时,要严格依法履职,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零容忍”,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从重从快处理。

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道巡线力度,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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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警示提醒是南昌市燃气管理处推进建党100周年党史学习教育走向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实践。我们坚信,燃气监管部门、经营企业、第三方施工单位各司其职,认真履责,科学施工,规范管理,就一定能为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作出新的贡献。(通讯员 南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胡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