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即日起,将依法对城区电动三(四)轮车整治规范。

浚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整治规范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四)轮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违者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城区部分道路对电动三(四)轮车依法采取禁行措施

(一)禁行范围:

黎阳路禁行路段,黎阳路卫河桥以东、黎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以西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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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路禁行路段,新华路与黎阳路交叉口以北、新华路与浚州大道交叉口以南路段。

(二)禁行车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以上车辆因不符合机动车公告数据,无法上牌,简称为电动三(四)轮车。

(三)装饰装修、百货供应、快递物流、环卫等行业使用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受以上禁行限制,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并登记备案。

三、电动三(四)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通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严禁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严禁在电动三(四)轮车身上喷涂广告、改装车身沿街宣传,以及在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五、对违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四)轮车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改装和销售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

六、对电动三(四)轮车企业经营者涉嫌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偷漏税款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根据城区道路交通通行需要,将适时调整限行路段、限行时段。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0日

来源:平安浚县

责任编辑:张露丹

总值班: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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