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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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9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出生,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9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伙同同案人冉某某、包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等九人另案处理)互相纠合,以经营广州******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名,纠集了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梅某某、练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数十名女子在该公司**会KTV从事有偿陪酒、卖淫活动。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按照公司模式层级管理,同案人周刚为**会KTV的法人、总经理,负责**会KTV所有的日常事务;同案人雷某某为营销部的营销总监,负责营销部所有的日常事务;同案人张某某为营销部的营销经理,负责协助雷某某及管理业务经理;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冉某某、包某某、金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均为业务经理,负责客户开发并管理几名有偿陪酒、卖淫女。为了提高**会KTV的盈利,刺激客户更高的消费,同案人周某某默许营销部组织卖淫女从事有偿陪酒、卖淫活动,同案人雷某某、张某某为了提高业绩拿提成,鼓励卖淫女从事有偿陪酒、卖淫活动。**会KTV经营期间,每当有自己的客户到**会KTV消费,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和同案人冉某某、包某某、金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便会主动向客户推销有偿陪酒、卖淫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安排有偿陪酒、卖淫女。卖淫的收费标准按照客户的不同而收费不同:一次性的性交易,韩国客户收费为人民币2300元,中国客户为人民币2500元;陪夜式的性交易,韩国客户收费为人民币3000元,中国客户为人民币3500元。每次性交易完成,卖淫女所得嫖资的20%都被抽取作为有参与介绍卖淫活动的业务经理的提成。2018年7月28日晚,**会KTV继续组织卖淫女进行有偿陪酒、卖淫活动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当场查获。经查,上述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组织违法人员练某某和某韩国嫖客在本市黄埔区某公寓,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以陪夜方式进行性交易一次;

2、2018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组织违法人员王某某、汤某某、“花花”分别和3名嫖客在本市黄埔区**广场某公寓,以一次性陪侍的方式进行性交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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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组织违法人员李某某和张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广场某公寓,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以陪夜方式进行性交易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