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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精神,科学统筹医疗和养老两方面资源,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统筹社会资源,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到2025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培育并壮大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业。培育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及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培养一支符合发展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立一套医养结合标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养生、康复治疗、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能力,打造我市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品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它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对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统筹城区和乡村健康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着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产业。统筹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

(三)坚持统筹资源,协同发展。依托全市现有产业基础,历史文化和生态人居环境等优势资源,以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项目为主,培育发展老年人休闲度假、中医药养生保健、养老房产、用品制造、教育文化等健康养老产业,形成健康养老产业链。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

1.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1)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大社区(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布局。将规划设置社区(农村)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统筹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村卫生室和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资源,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农村地区应结合实际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与敬老院、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2)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乡镇)建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信息管理和健康指导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举办以护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所或医务室、护理站,并实行备案管理。探索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

(3)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向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转型。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养老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面向有需求的残疾、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短期托养、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农村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深化医养签约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标准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签约后,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对居家失能、半失能、行动不便老年人要提供上门服务。优先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建设。到2022年,养老机构基本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基础性签约。支持开展个性化、差异化上门服务。制定家庭医生上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家庭病床服务办法,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1.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程序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要求的,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需要升级改造的,要按照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考核办法,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医保等部门配合。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分别由卫健和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由医保部门负责,卫健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忻州中支、市税务局、银保监忻州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落实医养结合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部分,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医养结合事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以及电价优惠等扶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参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土地供应保障

市、县两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支持各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支持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

拓展信息技术在医养结合领域的应用,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线上与线下无缝对接,充分利用现有医养结合监测平台、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建设集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大保险支持

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试点工作,力争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置失能老人健康评估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银保监忻州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引导忻州市职业技术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依托“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加强医疗护理员与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支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

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支持有专业特长的人才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工作,对职业院校健康管理、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签定长期合同的予以奖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要求,将医养结合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把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康养产业项目建设、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等工作相结合。要继续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和产业深入发展。各县要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成立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组,切实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发展的合力。

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家庭化,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诊疗能力。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到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督导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发改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卫健、民政和发改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督。

财政部门:落实医养结合相关投入政策,将彩票公益金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到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医疗保障部门、银保监分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支持医养结合长期发展的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养老服务设施时,要充分考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根据需求提出解决医养结合机构设施总量不足或滞后等问题的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和场所。

人社部门:统筹社会资源,设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基地,将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深入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着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品牌化,实现考证持证“量”与“质”同步提升。

教育部门:推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健康与服务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

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自用房产、土地等依法提供免征税费或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三)加强考核监督

要将医养结合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服务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作考核体系。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忻州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领导小组

《忻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忻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方案》精神,现对《实施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市老年人口基数大,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截止2019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7.6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8.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37.0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1.68%,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当前,我市医养结合工作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等问题。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和要求,制定出台《忻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下发以后,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工作办把起草《忻州市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是集体研究确定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二是向各县(市、区)卫健体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及市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征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忻卫健办函〔2021〕6号);三是在各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忻州市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方案》;四是将草拟稿再次下发相关部门进行二次征求意见;五是在此基础上再次对草拟稿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最后形成了《忻州市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着眼近年来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中存在的各方反映较多的一些堵点、难点,以及健康养老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按照省《意见》要求,立足我市医养结合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4个方面16项任务举措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明确了到2025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培育并壮大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业。培养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及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立一套医养结合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打造我市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品牌。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要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资源,协同发展。

第三部分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1.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服务机构。(1)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大社区(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布局。(2)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3)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设施建设。2.深化医养签约合作。(1)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2)落实上门签约服务和连续性服务内容。(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1.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程序。2.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1.落实医养结合财税支持政策。2.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土地供应保障。3.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4.加大保险支持。5.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发展。(二)明确部门职责。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的合力。(三)加强考核监督。要将医养结合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落实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服务率、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作考核体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