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网友争议——

  • 2019年3月陆先生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试用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91000元/月。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上面仅有陆先生一方签名,公司并未签字盖章。
  • 2019年9月,陆先生提出辞职。
  • 在陆先生离职后,公司查出其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均为造假。于是主张起诉要求陆先生返还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陆先生认为,自己虽然使用虚假文凭和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但自己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在职期间也未曾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公司面试和试用期过程中,未背调审核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
  •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退还(30万)工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友们也是各执一词:

有人认为:员工固然有错,但是公司事前没有审查也存在过错,况且员工确实付出了劳动创造了价值,能力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判决返还存在不当。

也有人认为:这是诚信底线的问题,如果支持员工诉求,岂不成了法律支持(学历)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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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及就职经历,确实构成了“欺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从合同角度来说,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毕竟劳动付出后并不可逆转。因此虽然本案中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对于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的劳动,公司依旧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这不过这部分劳动报酬,不是按照约定的工资来,而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确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判决员工返还的这30多万元,应该是扣除了这部分劳动报酬之后的,并不是全额返还。

学历造假,企业有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吗?

从实践来看,这一点关键要看员工伪造假学历的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履行。

对于一些不影响实际工作履行的造假行为,企业想要单凭此主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其实也给企业用工提了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的信息核查工作,对一些对学历、工作经历有重点要求的岗位务必应尽到审查义务。

工资究竟应该发给“学历”还是发给“能力”?

从常理角度来看,学历当然不等于能力,但是究竟是学历重要还是能力重要,这属于公司的个人选择。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造假归根结底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违背社会诚信价值观,更是挑战了法律的底线。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2021)京03民终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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