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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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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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法院:自甘冒险,不赔!

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当事人为化名)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延伸阅读:

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 家属让陪同送医的保安赔49万多 法院判了

物业保安看到小区里边走边卖菜的老人晕倒,立即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老人不治身亡后,家属将保安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49万多元,认为保安履职巡逻时曾驱逐卖菜老人,陪同去医院也是因群众一定要推他去,间接说明群众认为保安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最近,这件事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为何?

一个路边卖菜,一个正常巡逻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手提两大袋玉米出门,在小区内道路上一边走动,一边向路过的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叶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巡逻,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休息,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了。保安小叶正好路过,他挤进围观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闻讯赶来,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和她的丈夫一起上了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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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家属把保安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王老太的家属将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家属诉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才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叶陪同去医院,也是因为群众一定要推他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辩称,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是做好人好事;况且,王老太是一名73岁高龄老人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当天拎着两大袋玉米超出她体能范围而突发脑溢血,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是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高、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综上,被告保安与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目前,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应体现明确的是非观,发挥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