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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半川墓群位于甘肃省靖远县大芦乡,2014年7月4日,被公布为白银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靖远黄河西岸隋唐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和葬制的实据。霍家半川墓群发现以来,还没有被当地公众广泛了解,但却引起外省“摸金校尉”的关注。

依法严格审查 准确把握即遂标准

2019年8月,胡某某驾驶猎豹牌越野车从安徽蚌埠出发,途经陕西、河南等地,接上陶某某等5人,一行六人驾车行至甘肃省靖远县大芦镇对隋唐时期的霍家半川古墓群进行盗掘。胡某某提供盗掘工具及相关费用负责开车接送并放风,刘某某2人对主墓室的位置进行探测定位,尤某某等人用铁锨等工具对主墓冢的封土进行挖掘,之后撬开墓室青砖进入内部,但未盗得文物,对盗洞简易封堵后离开现场。

经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勘验鉴定:霍家半川墓群主墓冢封土南侧被掘开一孔洞,盗洞口径为50cm×100cm,深度约为7m,盗洞已通至墓室。此次盗掘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霍家半川墓群的本体,对墓群中主墓冢的历史风貌、墓室青砖的烧制技艺载体、墓室设置的艺术形态以及墓室的砌筑的建筑科学依据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就证据固定、追加犯罪嫌疑人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墓葬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盗窃挖掘古墓葬,不论是否最终盗得文物、方式是公开抑或秘密、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据此,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精准定罪量刑 空手而归也负刑责

案件移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主动加强与县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多次就案件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并未做具体说明。

为此,该院多次向文物专家、教授咨询文物的保护要求,搜索文物保护的相关论文和新闻报道,对比文物大省法院相关判例,就本案中胡某某等人在三年以下还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展开讨论。

最终确定,胡某某等人实施了盗掘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未盗得文物,但对古墓葬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结合胡某某等人的盗掘行为,以及对文物的破坏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系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刑期。靖远人民检察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到案的四人提起了公诉,靖远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胡某某等4人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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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检察职能 持续保护文化遗产

靖远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主动联合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召开会议,就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商讨,同时建议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对已破坏的古墓葬进行修复,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引起更多人重视,实现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生产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时,不能随意处置,要第一时间向文物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举全民之力构建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大格局。

“我们决不能就案办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人有责。我们将文物保护线索移送至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靖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苏艳红说道。

来源:白银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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