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某市75岁的邹大妈生病需要购买各种药物,为了省钱他就使用老伴的社保卡,让女儿小周拿着其父亲的社保卡在各大医院配取药物,一共划走了社保卡上1万1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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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XXX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XX市中医院、XX市人民医院和XX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周某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来源:刑事法库

嘉宾: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使用家人的社保卡买药,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种行为竟然会涉嫌诈骗罪。法律规定什么行为构成诈骗罪?

游飞翥律师: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方弘:本案当中这位老人,用自己老伴医保卡里边的钱,而且还是经过老伴的同意,这样的行为算是非法侵占吗?

游飞翥律师:非法占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认定事项。本案中的情节,我认为不能够算非法占有,特别是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的情形存在。她让家人使用自己老伴医保卡的时候,一般人可能都意识不到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张明楷的三阶层理论,犯罪的构成要有三个阶层,本案特别不适合的是第三阶层当中的违法性认识,也就是当事人在行为的时候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样的行为是犯罪、是违法,甚至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这样的话就不能够认定为犯罪。

方弘:但是,浙江省某市的法院最终认定邹某还有他的女儿周某构成诈骗罪,邹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女儿周某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最后还是被定罪量刑了。这样的行为,跟平常所宣传的不允许骗保有没有区别?比如说老年人拿着老伴的医保说是自己的,然后就去享受各种医保待遇,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呢?

游飞翥律师:在医保这个事情上,个人账户里面的款项从款项性质来看,根据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钱是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来计入的,是自己交的钱,计入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也就是说如果老伴是在职职工的话,他个人医保卡上的钱,是由他自己交的钱构成的,退休之后,是由统筹账户按照统筹基金的规定来划入,基本上是个人参保基数的2%。

从构成的性质上来讲,一定程度上就属于个人使用的。个人使用只是使用范围受限制,但是从款项性质上来讲,是属于老的款项性质,不属于其他人的性质。

因此,只要老伴没有受骗,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这个事件就没有受害人,至少不应当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从款项的性质上来讲,个人认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方弘:老伴医保卡里的钱,可能有一部分是老伴自费的,但是还有可能大头的部分确实是医保账号或者是国家的拨款,像这种情况的话,她使用的这1万多块钱,是不是已经超额了,既包括老伴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国家保险公款的性质。您怎么看这个行为?

游飞翥律师:这里分为两个账户,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都有两个账户,一个账户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属于个人,性质上是个人所有的,甚至死亡的时候,还可以继承。还有一个就是统筹账户的钱,统筹账户是由国家统筹基金来管理的。

她去刷卡的时候,刷的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刷不到统筹账户的钱。如果是住院治疗要进行报销的话,个人账户上有8000块钱,但是要报3万,这个时候个人账户的钱是不够的,就要用统筹账户的钱来支付,但是统筹账户的钱并不在个人卡上。

案例当中的阿姨拿老伴的卡去买药,用的是她老伴个人账户上的钱,用不到统筹账户里面的钱。

方弘:通常情况下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呢?

游飞翥律师:根据《刑法》第198条列举了以下5种情形,属于骗保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当中的阿姨不属于投保人,以上几种情形全都是以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还不属于骗保的情形。所以检察院和法院没有以骗保的罪名来起诉和判决,是以诈骗罪来进行起诉和判决的。

方弘:这样一个判决应该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邹阿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可能很多人的行为都会涉嫌这个罪名,都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依照文件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这个文件已经明确了是可以这样做的,邹阿姨的行为显然不应该是犯罪,即便是在2015年这个文件没有出台之前,您也觉得她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是吗?

游飞翥律师:对的。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来看,一定程度确认了个人账户里面的款项性质,但是这种款项性质是受限制的使用。以前限制为个人使用,就是参保人个人使用,现在其实放宽了。因为,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再一次体现了个人所有的性质,就可以让家里面的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院、定点机构所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由账户来支付。

从这里看得出来,国家不予认定或者司法机关不予认定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法院所作出的这种有罪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方弘:不知道两名被告人是否已经上诉,即便判决已经生效,我想他们仍然可以申诉为自己讨个说法,尤其在现如今国务院发文已经认可这种行为合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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