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浦法官亲自把被告人退赔的案款人民币10500元送到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社的理事长及负责人深表感谢,对富源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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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浦法官马不停蹄的赶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家住富源县富村镇某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被浙江省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8日,张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5年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罗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酒后将位于富源县富村镇某中学门口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的一块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0500元。

法院审理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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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小处务实赢民心。富源法院把学习党史同队伍教育整顿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筑牢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