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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往往会在学历和履历上做文章。众所周知,劳动者存在学历履历造假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作出解除。问题在于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工资吗?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钟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同时约定钟某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钟某一方的签名。

钟某应聘时提供了一份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复印件,填写的履历中有海外知名公司的履职经历。公司后来发现钟某的工作能力并没有达到公司的期望,特别钟某负责的海报视觉海外拍摄项目,已支付57万元款项却最终未能完成拍摄。公司要求钟某提供学历证明,在钟某拒绝提供学历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钟某的工作履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履历表中填写的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于海外知名公司的工作经历完全不存在的。

2019年9月12日钟某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1日解除。

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2、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30万元(钟某实际获得工资42万余元);3、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7万元。

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钟某返还公司工资30万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2、钟某存在学历和履行虚假的情况下,公司能否要求返还部分工资。3、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钟某承担项目损失。

1、劳动合同需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一方未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由于公司一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只能说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能以实际履行或者追认的方式来推定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钟某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效的说法并不成立。

2、劳动者存在学历履历造假时,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工资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案中,钟某承认学历与履历存在虚假,但认为入用时公司并没有要求核实原件,说明学历并不是最重要的,而且自己在大学本科表现优异,学习能力强,三年就获得了学位;另外其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期间曾经服务过多家500强企业,这是其顺利通过多轮面试主要因素,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其能力是胜任工作的。学历和任职经历均不能等同于一个人的能力,学历履历虚假并且没有能力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其工作能力是完全能够胜任的,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损失,劳动合同目的已得到实现。

公司则认为,之所以录用钟某就是看重其海外学历和履职经历,并结合钟某200万的期望年薪,其税后工资才会定得那么高,现在证明钟某海外学历和履职经历都是虚假的,公司的信赖利益落空,所以应当返还部分工资。

钟某承认存在学历和履历虚假的情形,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根据钟某具有海外学历以及海外知名公司工作经历才予以录用并设定了高额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不能要求返还部分工资确实有失公允。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钟某酌情返还公司工资30万元。

3、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适当的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本案中,尽管海外拍摄项目确实由钟某负责并且未能完成,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公司并不能证明最终项目未能完成责任是由钟某严重失职造成,实际损失金额也并没有57万元(通过调解项目金额确定为30万元,而且公司从最后一个月工资里扣除2万8千余元作为损失赔偿)。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要求钟某赔偿57万元损失的请求。

作者:谢亦团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