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自人民日报、腾讯财经、 畅论

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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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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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首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有很强风向标意义

作者: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 严跃进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等4部门在京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此次政策信息量极大,对于判断房地产税的政策动向和改革方向具有积极的作用。

1、会议性质

此次会议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这有两层含义。

第一、这次会议是以座谈会的形式召开的,而非研讨会,即属于政策决策性质的会议,分量比较重。尤其是从参会部门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也参与了座谈会,人大部门的参与,使得会议更加严肃。

第二、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是“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其核心在于“试点”两字。若是观察最近几年房地产税方面的政策表述,较多体现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等概念,讲“试点”的内容倒没有出现过。若是追溯过去的改革,2011年《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曾提及“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内容,而2011年恰是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阶段。

所以从此类逻辑看,当前首次提及“改革试点工作”,是有很强风向标意义的,即此次会议后房地产税在部分城市会试点。

2、信号意义

房地产税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内容。此次会议结束后相关消息就在财政部官网当日发布,势必是希望发出强烈和清晰信号,即改革方向不改变、改革步伐不停止、改革思路渐成熟。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政策明确“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从这个角度看,此次会议后各类试点工作会开展,且会朝着地方税体系改革、地方税政管理权改革两个大方向进行突破。

而从改革试点城市看,此次政策也明确,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意见,这或说明一些参会城市后续试点的可能性最大。

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管控思路看,“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今年的发展思路,或意味着大城市先行试点的可能性最大。

3、政策意义

房地产税改革具有多重目标和社会意义,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房价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但是改革也绝对不会简单停留在“对多套房征税”、“打压房价”等概念上。

换句话说,房地产税的改革将在“健全直接税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要考虑更为全面、客观和长远。在实际过程中,“谈税色变”的现象也还是有,尤其是一些中介机构和营销人员会炒作此类税费改革内容,在今年信贷政策收紧、购房政策调整较多的大环境下更是如此。所以在房地产税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防范借此类政策来哄抬房源和哄抬房价。要真正让老百姓理解改革思路,稳定预期,防范恐慌性购房或售房。另外房地产税的改革,也进一步说明房地产长效发展机制更加健全,这是每一位关心房地产业的参与者所期待的内容。

房产税要来了吗?

中泰证券研究所 政策组负责人 首席分析师杨畅介绍,房产税开征与否的学理依据:包括溢价回收说、福利受益说、公平分配说。分歧点在于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能否对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征收房地产税,尤其是房产税。

这几个学理依据具体来看:

溢价回收说 ,政府通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投资公共服务,带来房地产增值,通过房产税的形式,分享增值收益。土地以及附着物的价值增长,一部分得益于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私人投资,另外还得益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等外部因素。从这个角度上看,这些外部因素导致的价值增值,应该属于公共收益,可以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范式获取,用于进一步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产品。

福利受益说 ,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仅仅是使用了土地和房屋,还使用了土地和房屋相配套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例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以及社区安全,地方政府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了财产安全保护成本或支出。因此,所有者或使用者需要为这些公共物品与服务进行付费,而房产税则是“使用者付费”的具体手段。

公平分配说,土地和房屋一旦作为纯市场化的商品,往往会附带投资或投机的属性,市场自身的运行,往往会导致有限资源向部分群体过度集中。而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财产调节配置功能,能够引导居民在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之间寻求合理的配置。

在国际上房产税有其历史渊源,开征名正言顺。但在中国,对于是否开征房产税,仍然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分歧点在于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能否对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征收房产税。

主张开征的观点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不能证明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产税;从我国实践看,1983年的“利改税”,其理论依据是国家拥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说明征税与所有权无关;从法理依据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可以作为征税标的物。

反对开征的观点认为,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并非所有发达国家都开征房产税;从土地所有权看,中国城镇土地是国有,向只有土地使用权加房产所有权的房产所有者征收,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障碍;从征税实践看,政府公共投资的价值实现可以在转让或持有环节征税,但在转让环节征税更合理。

尽管针对商品房的土地,国家仅出让70年使用权,但《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同时,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不许买卖,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具备交易功能,由此不应视作财产性质,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因此使用权才具备财产性质。

由此,杨畅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通且自动续期,与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并不存在本质区别,而居民拥有的商品房产权可以认定,那么征收房产税,有明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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