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可谓是老百姓
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
家中无缘无故的被陌生人“光顾”
怎么想都令人气愤
近日,公安局民警经过串并案侦查
破获两起入室盗窃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破获入室盗窃案件2起
追回平板电脑2台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5日,刑警大队接到平安区三合镇某村村民祁某某报警,称其在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某旅社房间内的一块手表及两台平板电脑被盗,损失价值8068元。
就在刑侦民警对此案开展侦查之际,4月30日,又接到威远镇西上街村三社租户王某某报警,称其租房门锁被撬,放在屋内的一台平板电脑被盗,损失价值2000余元。
办案民警经过对两起案件现场勘查,根据现场足迹和作案特点,立即对两起案件开展串并案侦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分析,确定两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遂对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并对其布控实施抓捕,但嫌疑人一时不见了踪影。5月4日下午,威远镇西上街村一村民发现在某旅店转悠的一男子行迹可疑,便将其扭送到刑警大队,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犯罪嫌疑人石某如实供述了2起入室盗窃犯罪行为。
经查
犯罪嫌疑人石某系一名休学在家的未成年人
其休学后离家出走,由于身无分文无法生活
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4月25日,石某准备了作案工具后窜入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某宾馆内实施盗窃,盗得1台学习机、1台平板电脑和一条黄金貔貅手链后逃离现场,盗得的财物在威远镇街道低价出售,所得的钱供自己挥霍。4月30日,石某又撬开威远镇西上街村王某某出租屋门锁,盗得1台平板电脑,当日将平板电脑出售,赃款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已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获取钱财要通过诚实的劳动或合法的途径
采取非法的手段终究是自食苦果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编辑:煎蛋
| 来源:互助公安
| 律师顾问: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