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20时许,丹东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接到举报称,靠近新区新加坡城附近的鸭绿江边有人违法捕捞。

接到举报后,水务治安分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的违法人员刘某,扣押渔网等捕捞工具。边海防支队相关人员也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违法嫌疑人刘某当晚并没有捕捞到渔获物,未构成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对其批评教育后,将该人及捕捞工具移交渔业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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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流域洄游的鳗鲡是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非常高。由于鳗鲡鱼苗不可人工繁育,天然苗种价格居高不下,部分人员受高额利益驱动,滥捕鳗鱼苗现象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来源 鸭绿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