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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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义马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义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0时许,在义马市Y004县道(姚仁线)018公里处,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豫MK****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超车时向右急打方向并道,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载有茹某某、钮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豫MQ****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豫MQ****号小型客车翻车,造成茹某某、钮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附近房屋、树木、建筑物等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0日1时许,茹某某经义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并于2020年11月20日2时许到义马市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鉴茹某某死亡原因推断为颅脑损伤。经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茹某某、钮某某、张光辉、张光明、梁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无责任。

检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