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30日,在九江濂溪区105国道赛阳茶厂路段,张某驾驶小型货车径直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lm,属醉酒驾驶。且事发时张某因未佩戴安全带,由于撞击惯性,导致其头部直接撞破前挡风玻璃,受伤严重。
最终,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病房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最痛的领悟。
案例来源:第三大队
九江交警
2021-05-11 20:06
2021年01月30日,在九江濂溪区105国道赛阳茶厂路段,张某驾驶小型货车径直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lm,属醉酒驾驶。且事发时张某因未佩戴安全带,由于撞击惯性,导致其头部直接撞破前挡风玻璃,受伤严重。
最终,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病房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最痛的领悟。
案例来源:第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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