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但是不同阶段的学生会有不同的问题,如果学校或者家长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桥梁,那么此时学生的教育很可能存在潜在的问题。

2021年5月10日,有网友发文称,其孩子在成都某中学楼道坠落身亡,但学校拒绝家长进入学校并不提供监控等信息,引起网络关注。

相关微博显示,孩子就读于成都第四十九中学校,是一名高二的学生,该网友于5月9日收到学校发来的消息:“告诉我儿子已经没了,学校方简单告知了我死因是从楼道坠落。”该网友还称学校的做法是,将家长拒之门外,想看监控不给看,并称“今早去看了监控,唯独事发那一段没有监控。”

么,案件真相究竟是否如死者家属所说的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某中学官微:5月10日下午,成都某中学校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回应:5月9日18:40左右,该校一名学生从知行楼高空坠落。学校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经120现场诊断,该同学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公安机关正开展调查。学校对该同学的不幸离世深表痛心,已成立工作组,全面配合调查工作,并全力做好善后事宜。
@成都某局通报:2021年5月9日18:40许,成都市第某中学高二学生林某某在学校发生高坠,不幸离世。对此,我们感到无比痛心和惋惜,对失去孩子的父母及亲属表示深切哀悼和慰问。

事发后,某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调阅监控、全面调查,认定:1、体损伤符合高坠致死;2、根据现场攀爬痕迹、足迹和指纹印证,认定高坠属个人行为;3、经勘查无他人痕迹物证,排除他人所为综上,排除刑事案件。

联合调查组对该生返校当天及近期情况进行了多方调查,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

区某局已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搭建平台,做好家属接待安置、情绪安抚及善后处理事宜,并安排专职心理教师对相关学生、家长和老师进行心理疏导。

该事件的发生,表明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下一步,区某局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全区学校强化心理健康教育,更加注重珍爱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等专项教育,努力使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

@自称该学生父母发声:5月11日,自称为该学生母亲的网友@人生就像泡沫发微博称:“我在此郑重声明,今天早上某区发的声明我不认同,发布内容存在很多疑问!我会继续向警方和学校要求他们给我事实的真相,我要求见我儿子的直接老师,我要求看到全部的视频!这个结果我不认可,我活生生的儿子高高兴兴地送到学校,短短一个小时告诉我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而且如此草率的公布这个结果,我会继续行使我追究和上诉的权利!请大家跟我一起努力,找出事实的真相!给儿子一个交代。”

面对这一通报结果,公众也发出了一些质疑:

@无敌可爱小包:确实有很多疑点啊,最起码的监控都不让看。
@静默与书薰:联合调查组,死亡调查由一个教育局通报?你确定这很合理?这很正常?
@catchbaby:联合调查组是什么啊,谁对声明负责,落款至少有个章吧,这么不要紧,明明就可以公布监控的,非要把事情复杂化。
@Zz再见青春in:真的是自杀为什么不立刻通知家长,两个小时后才通知家长,还不让进学校,不让看尸体,不让看监控,不让学生开口?

虽然对于网友提出质疑的事实真相还有待查明,但是从侧面也体现出某局的通报内容尚不能服众。

首先,针对公众提出的“某局”是否可以给该案件定性?是否有权作为代表部门进行通报?

对于此质疑,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相关民警表示,警方还在继续深入调查之中,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情况,以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通报为准。所以,对于此问题,公安机关还会将案件进一步调查给出结果。

其次,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联系不到班主任,学校没有提供完整的视频,事发两小时后才联系家长”等问题,学校方是否应该给出合理解释?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首先视频是还原案件最为直接的证据,该学生死亡前后的行动轨迹、语言沟通等可以体现出其情绪变化、人际往来等。而作为该生的班主任,对于学生的了解最为清楚,应该及时联系家长说明情况,“玩失踪”确实不是理性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该案件虽然事实还有待查明,但是通过本案我们也应该更加明确,学校在保障未成年的权益具有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本案还尚不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学校不仅仅承担教育的功能,还具有保障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对于学校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再予以明确,但是此次学生坠楼死亡事件,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每一个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孩子的教育关系一个家庭的未来,这不仅仅是家庭的课题,更是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该如何培养内心强大的孩子,如何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等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反思。

正视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希望每一个花季少年都可以努力绽放,自由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