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蚌埠市怀远县淝河粮库9#粮仓,发生一起粮食埋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人民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相关规定,怀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2021·3·2”一般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淝河镇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调查组聘请两名蚌埠市安全生产专家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并开展了管理因素和技术因素分析。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怀远县淝河粮库,成立于2013年06月26日,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河镇中淝村。法定代表人:宋涛,注册资本:165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80322295F,登记机关为:蚌埠市怀远县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营范围:粮食、油脂、油料及副产品收购、储存、调拨、顺价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装卸服务。

2.粮库出仓作业单位为粮库临时召集的当地农工,作业人员共7人:宋家好(男,54岁)、胡克顺(男,54岁)、宋在洋(男,58岁)、宋家喜(男,50岁)、宋家兵(男,60岁)、宋家孩(男,50岁)及死者宋同喜(男,59岁)。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怀远县淝河粮库9#粮仓,属于“房式仓”,粮仓内储存小麦(2015年陈粮),堆垛高度6.5m。事故发生时在进行小麦出仓作业。该粮仓卸粮口朝西,仓外摆放扒谷机,将粮仓内的小麦通过皮带运输机输送至集装箱内。事发时,宋家好和宋家孩在粮库外作业,胡克顺、宋在洋、宋家喜、宋家兵及死者宋同喜在粮库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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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发生所在地现场照片程序图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3月2日上午,蚌埠市怀远县淝河粮库副主任刘军,电话通知宋家好(卸粮临时工领头人)组织人员对9#粮仓进行小麦出仓作业。下午,宋家好联系的6名临时工宋家孩、胡克胜、宋在洋、宋家喜、宋家兵、宋同喜开始进行作业,其中5人(胡克胜、宋在洋、宋家喜、宋家兵、宋同喜)从9号粮仓南侧进入粮仓内,在仓门上方负责拆开压在仓门上方的粮包和拆除闸板(挡粮板),宋家好与宋家孩在粮仓外门口负责扒谷机、皮带输送机作业,将粮仓内小麦输送至集装箱内。

宋家好、宋家孩在仓外门口,把扒谷机与仓门上的出粮口、皮带输送机对接好,宋家好打开出粮口,并用刀具划开口内防漏的编织袋,约3时25分开机出粮。

仓内的5人在未系安全绳(带)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粮仓内小麦上拆解压在挡粮板上方的编织袋,在出粮约2~3分钟后,站在中间穿着靴子作业的的宋同喜双脚陷入小麦内越陷越深,呼唤其他人施救,在4名工友拖拽了约1分钟后,因施救人员站在粮堆上无法使出全力,且自己也有陷入粮仓的危险,松手后,宋同喜随着下漏的小麦不停朝下陷入,直至完全被粮食掩埋。

4人在松手后随即呼唤仓外的人员停机、关卸粮口,由于仓外扒谷机、输送机设备噪声较大,仓外的宋家孩没有听到呼救声。胡克胜到粮仓窗口向仓外人员挥手呼救,这时去办公室还刀具的宋家好回来,看到胡克胜呼救,将卸粮口关闭并停机。粮食停止下沉后,大家一起扒粮、破闸板,营救宋同喜,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待消防员到场将宋同喜从粮食堆中救出后,经现场医生确定,宋同喜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求发改委、淝河镇等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确保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宋同喜,男,59岁,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河乡中淝村宋庄组27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结合与事故相关的人证、物证,并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要素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对粮仓内作业区域的位置分析认定违规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粮仓内5名临时工在未系安全绳(带)等任何防护塌陷措施的情况下,站在粮食上面进行拆除挡粮板作业,由于粮食在不断下沉,宋同喜站在下沉速度最快的位置、且脚穿胶靴,自己难以脱困,其他人员自己也处于一定危险状态,不能有效施救,导致宋同喜被小麦掩埋窒息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作业人员对出仓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出仓作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粮堆与挡粮板之间会形成一个不稳定的粮坑,一旦外力扰动,粮堆可能发生局部塌陷,瞬间将人掩埋。同时粮仓内储存的小麦为陈粮,在干燥的情况下,麦粒之间的摩擦力小,较滑顺,易形成“粮沙”现象。

  2.企业将粮食出仓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作业前未签订用工和安全协议,且在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岗前交底培训未落实。

3.作业前企业未制订出仓作业方案,未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未加以管控。作业时未明确现场监护人员。由于仓外设备噪声大,事故发生时仓外人员未察觉到仓内人员呼救,未第一时间将卸粮口关闭,处置不及时。

4.粮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粮仓使用挡粮板而非固定式挡粮门,需人工拆装。仓房门上方均没有固定安全绳(带)的系留装置。粮库内拆装挡粮板的水泥操作平台狭窄,且平台留有通风口,作业人员不便在水泥平台上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5.调查中发现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粮库未配置安全员,粮库主任兼安全管理人员设置不合理,起不到安全监督作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6.县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存在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7.事故企业属地为怀远县淝河镇,淝河镇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存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伤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宋同喜,在粮食出仓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宋涛,怀远县淝河粮库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作业前未组织制订出仓作业方案,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怀远县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