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南都报道深圳市民陈靖(化名)因行双眼皮整形手术失败,后起诉医院。(此前报道:深圳女子双眼皮手术后被诊断“术后畸形 ” 起诉阳光整形)陈靖表示,4月14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阳光整形应赔偿其总计27800元。对此,阳光整形回复表示,医院暂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南都记者联系罗湖区人民法院得知,该判决书为此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目前处于送达仍未生效阶段,原、被告自判决书签收之日起15天内未上诉,则该判决书生效。(事件回顾:深圳女子双眼皮手术后被诊断“术后畸形 ” 起诉阳光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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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总计27800元

2018年,陈靖在深圳市阳光整形医院接受“切开重睑术+内眦赘皮矫正术”手术,术后眼睛肿胀7个月无法恢复,对生活、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术后两年中,陈靖走访多处医院,希望修复眼部出现的这些问题。但许多医生以眼部组织结构受损严重,无把握修复好为由,拒绝了陈靖的手术。

2020年12月,陈靖以手术失败、违规手术等多项主张通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阳光整形,今年4月14日,陈靖收到法院判决书。据陈靖提供文件显示,原告为陈靖,被告为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

对于此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 7800 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手术费用及交通住宿费用共计 20000 元。驳回原告陈文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21 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阳光整形对此回应表示,目前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书。对此,记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证实,该判决书的确已发出,目前处于送达仍未生效阶段。罗湖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实行的法院体系,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目前是一审,原、被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拥有上诉权,可在15天内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就是最终判决。此外,罗湖法院还表示,自签后开始15天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则该判决书生效。

焦点:以鉴定结果为准的主张不被采纳

与医美消费市场呈爆发式增长表现一致的是,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也在增长。今年3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该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占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比例由2016年的10.8%已经上升至2020年的27.0%。

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医美纠纷案件中常用的举证手段,但这与消费者的修复心理有一定冲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指出,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程序启动及进行耗时较长,部分就诊者在此过程中针对涉案医疗项目会自行发生在他院进行修复、改造的就诊行为,使得因果关系认定成为难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开庭前,陈靖已接受北京某医美机构的双眼皮修复手术,进而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罗湖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手术后感觉不适,被告工作人员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明确承认“效果未达预期”,本院对被告有关手术是否成功必须以鉴定结果为准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认定案涉手术并不成功。

同时,鉴于被告建议施行修复手术及原告已另行求医修复,可以推定被告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被告应退还原告手术费 7800 元;但因未经鉴定且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认定原告的过错程度及修复手术所必需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手术费用、交通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 元。

对于医美消费纠纷 专家建议社会共治

在今年3月举行的2021年全国两会“健康中国人”系列圆桌论坛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在分析医美行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原因时表示,这与医疗美容机构服务管理、医疗美容医师的技术水平、相应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力度、消费者认知等多方面相关。杨晓军认为,要大力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需要政府部门、媒体、企业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此外,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于医疗美容行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华建议,手术前的相关手续应注重保留,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等,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其次是保留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荆华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叶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