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买房时如果暂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先使用商贷,后面再进行转公积金,这就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那么,我们濮阳有这样的商转公政策吗?近日,就有市民通过留言板咨询购房的商业贷款能否转成公积金贷款?就此问题,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答复,如下,和濮阳房产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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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网友咨询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回应群众期盼,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多方调研、多次协调,出台《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在本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在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转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针对绝大部分职工的住房按揭贷款余额较大、垫付资金很难实现的实情,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创新工作方式,采用了顺位抵押模式。该模式在维持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的方式,实现了不需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即可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到原贷款的商业银行账户,来冲抵原贷款余额,降低了职工购房成本,节省了商转公贷款的时间,简化了办理流程。

请问,我们濮阳有这样的商转公政策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早在2007年即已开始试行“商转公”业务,是全省首家、全国较早开办此项业务的城市,且便利程度不亚于目前的商丘市。2020年,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影响,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于2020年5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发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申请。

二、原因解释

1、“商转公”业务的概念及背景。

“商转公”是指购房人在购房时通过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解决了购房款支付问题,在商贷未还清前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种类。这一业务种类,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初期,为促使更多公积金缴存人认识到并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政策性支持,同时尽快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避免资金出现沉淀现象的阶段性政策。对于这一业务种类,上级部门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是个别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进行的创新性探索。

2、“商转公”业务不适合我市当前实际。

 其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刚性住房需求。2015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随之猛增,在确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前提下,可用于发放个贷的资金并不十分充裕。几年来我们先后暂停了“二套房”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收紧了使用政策,又分别向银行和中原油田公积金管理机构借用资金数亿元,在这种情况下,暂停办理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商转公”业务,正当其时。

其二,市公积金中心试运行个人住房“商转公”业务以来,对正常的公积金刚需贷款业务造成了一定冲击,与市政府近年来多次次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精神存在矛盾。

其三,该业务在我市虽然试行时间较长,但一直处于试行状态。因始终没有上级具体规定,导致与银行间衔接始终不顺,且有一定骗贷风险。

其四,“商转公”业务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尤其是贷款业务开办初期试行的政策。全国多地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城市均未开展,其他多个探索试行过的城市也多因资金紧张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暂停办理“商转公”业务并未针对原有“商贷”。

 其一,《关于暂停办理“商转公”业务的通知》中规定了较为充裕的缓冲期,基本不会出现缴存人基于“商转公”业务发生购房行为并向商业银行贷款,而后因无法转为公积金贷款而产生抱怨的现象。另外,对于2020年5月1日前的商贷,仍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其二,我市之所以试行该业务较其他城市时间较长,是因为我市组合贷款业务开办较晚,“商转公”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短板,可先贷商贷,还至本金不高于公积金贷款限额后再转为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组合贷款”已试行一年有余且运行顺畅,即将全面推开,“商转公”业务的替代作用也已不再被需要。

其三,“商转公”业务作为阶段性政策,在早期对于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惠及更多公积金缴存人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我们这次是“暂停”,一旦再次出现使用率、个贷率偏低,存在资金沉淀浪费苗头时,我们可及时向管委会汇报,随时再行开办该业务。

来源/濮阳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