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的一条主干道上,一对情侣居然在马路上玩起了生死时速。男子直接把女友推向了相向而行的公交车。嘴里还说“要死一起死”。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千年的缘分才有此生的牵手时刻,彼此不仅不懂得珍惜,还要非得弄个你死我亡。难道有什么深仇大恨吗?固然没有。

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该事万幸的是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主要还是因为迎面驶来的是公交车,不是私家车。因为公交车车速相对而言会慢点,并且司机也会普遍稳重些,毕竟车上坐满了乘客。可不管怎么说,这已经不是一件单纯作为茶余饭后的八卦事件,而是一起具备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

虽然目前还未定性该起案件的性质,但该男子这一推,已经硬生生把自己推向了铁门的边缘和“高墙的院内”。

为何如此说呢?首先,该男子的行为有明显的故意,对于一个成年人而言,能料想到马路中央的危险性,更能预想到事情的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性。

其次,该男子实施了明确的行为,用力一把从女友背后推了一下,目的很明确,就是让女友一头撞向迎面而来的公交车。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最后,事情发生了,但可能上天垂怜该女友,尚未酿成悲剧。法律术语称之为犯罪未遂,但未遂不代表就能免于刑责。

不管是出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目的,最起码是已经有了犯罪事实。所以到最后罪名总会成立一个。但我个人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的未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理由如下:第一,这是城市道路,位于吴中区郭巷街道通达路上。市区的路,按照规定不会超过60km/时,在人有意识避让的前提下,一般还不至于出现死亡情形。因此伤害成分大于杀人。

第二,鉴于实施者和受害者两人的特殊关系,如果实施者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他就没有必要通过此种方式。因为有很多其他方式比这更易达到目的,更具有隐蔽性和操作性。

第三,如果此案被定性为故意杀人,那么怎么去认定马路上的嬉戏打闹情形?马路本就是具有一定危险的特定场所,可以说这一点大家都能意识到。那么参照量刑规范化和同质化,以后类似的案件怎么定性?能否达到立法的意图?

但不管怎么说,该男子真是不值得女方与其来往。一个拿生命随意开玩笑的人,又怎么能有一颗担当之心、责任之心呢?又如何能替你遮风挡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