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遂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官网公布了

一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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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遂宁市2021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遂船府公〔2021〕第21号

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1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1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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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 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等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安置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村、社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果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委托遂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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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官网

编辑:杨雪雯 张霁雯

责编:林敏

审核:冉启香

终审:李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