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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HR都知道,造假在职场上可是大忌。最近!一男子月薪9万竟伪造学历,公司要求其返还多付给男子的30 万元。

法院怎么判的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

陆某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某提出辞职, 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某离职后,公司认为陆某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某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

01 一审判决:公司主张陆某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因陆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某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02 二审判决 陆某违背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某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且陆某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某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某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某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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