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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份,时任安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找到时任合肥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网点高级开发主任的曹某强,承诺给曹某强10万余元好处费,要求曹某强帮助将其所在的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引进金寨开店,曹某强明知金寨地点小、人口少,仍同意帮助,并将其妻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张某,张某打款20万元给曹某强,后以还需要给其他人好处费为由,向曹某强要回5万元,曹某强实际得款15万元。2019年3月份,曹某强所在公司来金寨拍摄人员流动量视频,曹某强叫张某安排了100人在金寨预开门店附近走动,从而增加人员流动量。2019年9月,张某所在公司为金寨门店尽快进场装修,汇款2万元好处费给曹某强。收到好处费后,在曹某强的操作下,其所在公司门店顺利入驻金寨开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曹某强退缴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无论身在什么岗位,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收受他人钱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须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触犯法律,同时也会给所在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坚守法律底线,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和谐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金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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