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女子张丽欣起诉老板姚某和公司一案在成都市一法院开庭审理,张丽欣以姚某对自己提出“潜规则”的录音为证据,起诉老板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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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0后女性张丽欣入职成都一家民营企业,姚某为公司法人、董事长。据张丽欣介绍,2019年春节,她不服工资因为调岗下降,而姚某则表示,可以就此事进行“约谈”,事发当天中午,张丽欣抵达姚某住处,在“谈话”的一个多小时里,姚某多次强行拥抱张丽欣,并表示这就是一种“潜规则”,自己不会让张丽欣怀孕。

当天晚上,由于不想和老板撕破脸,张丽欣同意前往姚某住处,二人短暂散步后,姚某邀请张丽欣上楼“看电影”,但播放的却是色情影片,姚某试图强行与张丽欣发生关系,但未能得逞,后张丽欣离去,并于一周后办理离职手续。张丽欣就此事报警未果后,在省妇联的帮助下对姚某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目前距离立案已经过去了近600天,此案仍未宣判。

据了解,该公司除了张丽欣之外,还有其他多名员工都指认姚某会“动手动脚”。前员工晓彤表示,姚某过于“热情”,曾在车上抓她的手,把毛巾垫到她胸部附近等,晓彤因此辞职后还遭到了姚某的刁难。

前员工刘媛媛则表示,自己遭到过姚某的强行搂抱和不计其数的言语骚扰,前员工王晓美也表示,自己曾被姚某用电击棍威胁。就连身为男性的前员工刘畅也愿意为姚某性骚扰员工一事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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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可惜,即使张丽欣用伪装成手环的设备录下了事发当天与姚某谈话的内容,包括姚某明确要求“潜规则”,以及其他言语侮辱等,但因为事发几天后才报警,存在证据不足等因素,难以使警方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姚某反而反诉张丽欣的录音行为侵犯隐私。但当地法院已经明确认定姚某的确在张丽欣非自愿的情况下对其实施肢体接触,张丽欣的行为不构成偷拍隐私。

从近些年来被曝光的多起性侵害案件来看,这种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地点、私密时刻,并且持续时间短,受害人往往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或是准备不及等难以进行事后取证,给报警、起诉等维权行为造成很大的阻碍,而张丽欣在事发前就有预感,并录下了音频和部分影像,这是此类案件中难得的证据。

尽管法律规定,女性拥有不被性骚扰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到“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的义务,最高法也早已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由,但由于女性在职场上的弱势地位和社会偏见,目前还没有一例判赔企业应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

在此类性骚扰案件中,女性的维权之所以如此困难,与社会偏见有很大的关系。处于性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会被“受害者有罪论”所裹挟,在身体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指责甚至“荡妇羞辱”

不少发生在大型企业的性侵犯案件往往还未审判,就被舆论定性成了“仙人跳”,无端给女性安上“拜金”、“心机”等负面评论,施害者则趁机“隐身”,甚至像此案中的姚某一样反咬一口,职场性骚扰成了一个极易把女性拖下去的“泥潭”。

但目前,这种针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新时代下女性正在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发挥新作用,塑造新形象,表现出了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风貌,同时也更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尊重,在“独立女性”形象愈发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会有更多遭受过性侵犯的女性大胆维权,让施害者经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