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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Hello树先生》

文 | 汪静

来源 |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获授权

文化纵横——致力于中国文化重建和价值重生

原标题《帝国的司法长臂——美国经济霸权的法律支撑》

01

问题的提出

自21世纪初开始,农村光棍群体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有学者曾预测我国将有2079万男性面临婚配障碍。尤其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婚姻市场的不断挤压,庞大的农村“光棍大军”开始形成,由此衍生出农村治理、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隐忧。

学界对光棍群体的成因、社会影响和相关对策进行了研究。个人与家庭有限的能力与薄弱的资本积累状况,相对弱势的多兄弟、多光棍家庭结构特征,人口流动、通婚圈破裂等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以及门当户对等择偶文化成为解释农村光棍成因的主流话语。就社会影响层面,有学者认为农村光棍可能会产生越轨行为,从而影响到农村社区的治安环境、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及基层治理,甚至会冲破农村的地域界限,波及到整个中国社会。由于对社会保障依赖度高,大量光棍年迈后也会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带来严峻挑战。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对策:一是个人脱贫致富论,如激发其生活和工作热情、促进个人发展、提高个人素质等;二是文化环境革新论,如加强光棍的道德教育、同性婚姻合法化、性服务合法化、实现跨国婚姻和择偶梯度调节[13]等;三是政策制度完善论,如以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等方式降低出生性别比,对边疆地区做好“固边”工作,实现渐进式移民等。

文献梳理表明,既有研究对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及其社会影响和治理措施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分析。“非常态婚育”目前并未有统一概念界定,但在类似研究中有学者将其描述为农村光棍为进行家庭再生产而采取的有违人性的非道德甚至非法行为,如骗婚、借腹生子、买卖婚姻、一妻多夫等。也有学者将其描述为缓解生理需求的失范或越轨行为,如同性性行为、商业性行为等。本研究将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定义为:被初婚市场淘汰的农村单身男性为构建男性主导式核心家庭和进行家庭再生产而采取的非道德甚至非法婚育行为,如买婚、共妻、与已婚女性拥有事实婚姻等1,但不包括商业性行为、同性性行为等并非以家庭再生产为目的的行为。笔者拟结合对安徽省D县25个村落19位正处于(或曾经有过)非常态婚育的光棍的田野调查,将其置身于“村落”亦或是更为宏观的“社会”研究场域之中,对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类型、社会影响以及治理措施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02

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类型

考虑到研究问题具有特殊性,且涉及个人隐私(如婚姻、生活等)较多,被访者在回应问题时的表情、语言、神态等反应记录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主要采取一对一的半结构化访谈模式搜集一手资料。在对光棍的访谈过程中发现,情感需求与养老恐慌成为光棍采取非常态婚育行为的重要动机,根据生育维度将农村光棍的非常态婚育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买婚或骗婚生育子女类型

通过买婚或者骗婚构建男性主导的核心家庭是农村光棍较为青睐的策略。此类光棍也是本次调研中占比最大的群体。本次访谈中,共有10位光棍采取过上述行为,其中5位光棍已构建出核心家庭,育有子女3。另有5位光棍曾经“娶妻生子”,后又受多种因素影响回归到单身状态。

案例一:光棍LYL,因经济贫困一直未能娶妻,某天在村口发现一流浪的智力障碍女性,遂将其带回家中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一年多后,警察上门办案寻人时才知,此女为江苏盐城人,由于智力障碍走失,家人一直多方寻找。在多方协调下,此女家人认为LYL收留了女儿并对其给予了较好的生活照料,最终决定取消诉讼,但不承认LYL及其所生养女儿的女婿及孙女身份,最终带回女儿留下LYL与所生养女儿共同生活。

案例二:光棍WYC,为人老实,一直未娶。后经村内人介绍得知,隔壁村里张家儿子因车祸去世后,其母亲认为当初为儿子买婚所得的智力障碍“媳妇”XH成为家中的负担,因此想将其“转手”给他人。最终在村民的牵线“帮助”下,以1000元的价格带回了XH与之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女。

在上述案例中,LYL存在明显的“捡漏”骗婚行为,WYC则是通过更为普遍的商业方式获得了妻子。本次调研中,除了LYL和另外一位光棍以外,其他8位有过非常态婚育行为的光棍均是通过村民、朋友等媒介以金钱交换方式“娶妻”的。能够采取这一策略的光棍其经济状况与社会支持力度相比于同地其他光棍较好,主要表现为有一定的经济积累和创收能力,有父母、同辈亲属、村民等非正式社会支持。

2.私自抱养女儿类型

受计划生育和男性偏好的影响,一些村民会将女儿送养。调研发现,农村社会里,孩子的“私有性”意识较为突出,如:无论是光棍亦或是孩子的父母,其均认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实施送养与收养女儿的行为,完成“私人契约”。本次访谈中,共有4位光棍私自抱养了女儿,另有2位光棍曾经抱养过女儿,多年后又被父母追回。

案例一:光棍WKY,为人憨厚老实,勤奋上进,但因家庭经济能力有限一直未能成家。WKY非常喜欢孩子,但又不愿意承担买婚的风险与自我良心的谴责,希望能够以最简化的方式抱养一女。后经人介绍从其他村里寻得一对想生育儿子的夫妻,给予了一定的“感谢费”后将女儿抱回,但至今仍未办理任何手续。

案例二:光棍ZXM,家中兄弟三人均为光棍。ZXM作为长子留守家中常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在母亲与村民的建议下,ZXM从邻村想要生育儿子的夫妻那里抱养过一女儿,且女儿对一切均知情。然而,当女儿逐渐长大后,其亲生父母却要追回女儿,原因是“女儿长大了和光棍生活在一起不好看”。由于ZXM在抱养女儿时未办理任何手续,二人之间纯属私人协议关系,因此ZXM无奈之下只能将女儿送回并获得了一些补偿。

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民间送养行为,但其对收养未成年孩子进行了多项严格规定。根据《收养法》可知,大部分农村光棍收养孩子都不符合相关法规4。因此,私自收养孩子便成为那些具有一定生活照顾能力且对养育孩子抱有热烈期待的光棍的妥协式策略。究其原因,情感的缺失、对未来养老生活的恐慌以及父母的担忧等都成为促使此部分光棍抱养女儿的主要影响因素,“家里只有我和老娘每天大眼瞪小眼,她也想我能抱养一个女儿老了照顾我……”(被访者:WKY)而失败的抱养经历、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匮乏的法律知识则会成为阻碍光棍再次抱养女儿的诱因,“不懂那些法律,养了这么大被要回去,人家自己的女儿我们也不能说什么,以后不抱了,抱来的孩子总归不是自己的……”(被访者:ZXM)

3.与在婚已育女性构建事实婚姻者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明知对方有婚约和配偶的情况下,依然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罪。本次田野调查中,共有3位光棍明知对方有丈夫但依然通过与其同居的方式获得了事实婚姻和“子女”。

案例:光棍HBC,曾自己通过村民介绍以买婚的方式与一智力障碍女性结合并育有一女。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仅一年,智力障碍的妻子便在一次外出中走失,女儿也因病去世。考虑到失败的婚育经历以及个人对孩子照料能力的缺失,HBC不再愿意通过买婚的形式构建家庭,也不愿再独自承担照料孩子的责任。此后,其结识了与丈夫情感不和但未离婚的张姓女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开始共同生活。

能够与在婚已育女性同居的农村光棍在村中口碑较好,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光棍与在婚已育女性同居,不同于“入赘”和“倒插门”,属男性主导式“婚姻”。这部分光棍在行为选择过程中对情感归属、生活照料的考量更多,而对于同居者子女的情感期待则较少。以案例中的HBC为例,即使张姓男子在镇上盖有三层楼房,其也坚持要与张姓女子居住在自己的平房里。“平时生活都是她照顾我,肯定也开心了嘛。不过,有什么大事我还是找我侄子……”(被访者:HBC)

无论采取何种非常态婚育行为,农村光棍本质上都已经或多或少地触犯了国家相关法规。但由于其在地方治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进行管控或界定,如光棍将买婚钱称作“彩礼”,而地方治理者又难以通过智力障碍女性确定其是否为被拐卖女性,其难以直接将其定性为“非法行为”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便在地方治理秩序中成为具有灰色地带性质的非常态婚育行为。

03

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社会影响

农村光棍的非常态婚育行为不仅事关个人与家庭,更与其居住的农村社区甚至全社会紧密相关。从其行为过程和本质上可以看出,农村光棍的非常态婚育行为多属于违法性行为。然而,出于“乡村人”独特的法治文化基础差异及其淡漠的法律意识,加之受传统文化、习俗观念等影响,这种不断重复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便会因持续的漠视和默许态度导致局部社会关系处于随意调节下的无序状态,不利于提升“乡村人”对法律的认同感,对农村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1.易在村落中引发效仿行为,形成光棍亚文化

从光棍及其家庭的主位视角看,非常态婚育行为不仅在情感归属上为其带来了较为显著的积极效应,部分光棍更通过举办婚礼、满月酒等程序合法性行为在村落获得了身份认同。甚至,些许光棍更是通过买婚生子彻底脱下了光棍的帽子。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光棍或村民而言,非常态婚育是低成本高收益行为,作为经济人,其不失为一种摆脱婚育压力的理性选择。因此,在部分“成功案例”的怂恿下,即使未实施过非常态婚育行为的光棍明知此类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但赌博心理很容易促使其被既有案例影响从而引发效仿行为,“当时就是看XXM生了个儿子,也精精神神的,就想着我也试试。”(被访者:WYC)当个体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产生示范作用,便会影响群体行为的变异,从而导致该群体特殊亚文化的产生。一旦失范的光棍亚文化生成,则其又会反过来影响该群体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标准,进一步造成更为严重的不良影响。

2.增加基层治理难度,挑战地方治理秩序

虽然非常态婚育行为增加了光棍的生活动力和幸福感,间接上有利于村落社会结构稳定及情感和谐目标的实现,但处于灰色地带的非常态婚育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与高风险性,衍生出诸多矛盾,变相增加了基层治理者的工作量。如与在婚女性同居的光棍,常会引来其丈夫的威胁,在环境较为封闭且情感联系较强的农村社区里,极易引发家庭矛盾,致使暴力和伤害事件的发生,“他是外村的,带几个人来了,这边呢也不是一个人,兄弟几个都在这,一来二去就打起来了。”(被访者:ZSJ)此外,由于买(骗)婚光棍的妻子均为智力障碍女性,其常会因为看管不力而走失或破坏其他村民家的财物,村里也出现过光棍求妻心切被邻近村民合伙骗取财物、抱养女儿养育多年后被无赔偿追回等“连锁型”案例。在面临上述矛盾和冲突时,基层治理者即使明知其行为本质触犯了法律,但碍于面子和舆论常陷入治理两难的尴尬境地,使村庄陷入治理失序的危机之中。

3.影响政策落地效度,弱化政府公信力

农村光棍是我国五保政策的主要纳入对象,在五保政策落地执行的过程中,D县基本做到了“快、准、公”。然而,D县在面对非常态婚育行为的光棍时,却出现了政策落地偏差。由于五保纳入工作在村级落地,而各个村落之间对非常态婚育状态下的光棍界定标准不一,使得分歧和矛盾不断增加。如H村将抱养女儿的光棍纳入为五保户,X村却对具有相同情形的光棍不予纳入。“我有一个女儿,收养来的,他们就不给我五保。那你看WKY,不也是收养女儿吗,他怎么能有呢……”(被访者:ZSG)光棍的非常态婚育行为打破了其原有的家庭结构,将其从“准五保户”变为“类家庭”者,这就使得政策在落地的过程中出现了人为可控的弹性机制,而这样的弹性化准入机制不仅影响了社会政策落地的效度,更使得公共政策在光棍心中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从而弱化了政府的公信力。

4.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增加社会养育负担

智力障碍女性是光棍实施非常态婚育行为的主要对象。研究结果显示,与遗传有关的精神与智力残疾为90.1%,遗传病问题在精神与智力障碍中表现尤为突出[29]。然而,由于光棍既缺乏优生优育相关知识引导,也无力承担全程产检等医疗费用,“赌博”心理致使其常秉持“听天命”的态度进行生育行为,因此增加了生育子女为智力障碍者的可能。同时,农村光棍对孩子进行教养的知识和能力很弱,加之妻子角色功能的缺失,其生育子女常面临“无人教养”或病态社会化过程。如WYC生育女儿后,为了防止母女走失,其在农忙与社交时便将母女二人锁在屋里玩耍,女儿在成长过程中始终与智力障碍的母亲一起生活,WYC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智力鉴定,却因孩子像母亲一样不能正常表达而无法做出判定,因此WYC至今都无法判断其女是否患有智力障碍。可见,光棍在构建“类家庭”的买婚过程中,其智力障碍妻子在生育行为中具有高风险生殖健康危害,而光棍又缺乏给予孩子良好教养的能力,双重风险因素的叠加极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增加了国家对智力障碍儿童的社会养育负担。

04

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治理路径

在情理兼顾甚至“情大于理”的中国社会,情感是治理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层面,其根本上是一种人性治理。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本质上是由个体情感缺位所导致的不当行为。一方面,情感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非常态婚育行为正是其长期情感空缺下进行弥补的个体手段。另一方面,当光棍的情感空间无法被填充时,消极的情感也难以推进已有治理措施和目标的实现。因此,对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应遵循柔性治理的基本原则,避免采取强硬性手段引起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为农村光棍解决政策层面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共服务和宣传教育,尽量铲除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生成的土壤。

1.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构建良好的支持环境

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是减少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基本前提。调研结果显示,“老而无依”的养老恐慌与“望而不得”的情感寄托是导致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应继续完善对农村光棍的相关政策支持,在保证农村光棍生存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长期照护、情感寄托等需求予以有序回应。虽然五保政策已明确将年迈后无人赡养的光棍纳为主要供养对象,但受财政资金影响,五保政策在保障内容上仍然较为有限,仅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保障,敬老院内无差异化的“一刀切”式管理模式、光棍患病后的长期照护服务极度匮乏等无一不加重了农村光棍对于现行政策有效性的信任度。加之五保政策在不同村落落地过程中的纳入标准出现差异,不明情况的农村光棍便进一步对五保政策的有效度产生了怀疑。因此,国家作为顶层设计者,既要加速跟进各项政策的时效性,对既有政策的保障水平、保障内容、保障范围等进行完善,也要通过农村五保政策、低保政策、精准扶贫等社会政策间的有效衔接,为其构建良好的支持环境,提高光棍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度,逐渐消解农村光棍的养老恐慌与危机意识,以减少非常态婚育行为的产生。另外,农村光棍对孩子具有较高的情感需求,国家作为政策制定者应尽快填补相关空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5,在《收养法》之外,制定科学统一的前期评估与后期跟进标准,通过合情合理的政策支持减少农村光棍“求子心切”的不良婚育动机。

2.转变治理观念,帮助光棍合法“脱帽”

除政策支持外,国家权力的各级代言人及社会组织等应在“共情”与“理解”的基础上转变治理观念,优化公共服务,对农村光棍进行积极帮扶,在实践中消除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赌博心理。农村光棍作为社会功能健全的个人,其不应被固化为社会治理的对象,他们与其他村民一样,也可以作为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发挥社会价值与个人作用。基层治理者可通过激励的方式帮助光棍个人及家庭树立尊严感、自豪感与自信,使其能理智地看待并接受自我,从而逐渐消除其消极生活态度与不当婚育动机。非常态婚育行为在农村社会的观念里属于私人领域,“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根深蒂固。基层治理者应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不为”治理观念,利用自己熟人兼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把握好对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治理边界,特别是要依托乡贤关系,利用村落社区的人脉资源,使光棍既能够合法合理地实现个人婚育需求,又能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对于有收养孩子意愿的光棍,应对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在收养前,提供免费的收养法教育、收养子女手续指导、儿童教育与照料学习服务指导等,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与技能培训服务,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养育能力。对被光棍收养的儿童,则可借助精准扶贫中的教育扶贫项目对其进行帮扶,以提升被收养儿童的养育质量,缓解光棍个人的养育压力。

3.加强宣传教育,改变光棍群体的刻板印象

“贫困、懒惰、危险”等负面词语几乎已经成为论及该群体的第一反应代名词,甚至可以说该群体在我国社会已经被污名化[36]。这种关于农村光棍的社会刻板印象与污名化放大效应不仅会强化光棍“成家”的动机,而且会导致其在负面评价环境中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甚至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尽量引导社会公众对农村光棍群体进行客观、正确、理性的认识,改变农村光棍群体的社会刻板印象,为其营造良好的的乡村社会交往环境。另外,针对多数农村光棍及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对农村光棍家庭及村民应进行科学知识教育与思想观念引导,使其改变对农村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的认知,尊重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另外,农村光棍面对非常态婚育行为的风险性判断时,常抱有“赌博”心理,而缺乏基本的遗传、法律等科学知识,导致农村光棍萌生不间断的“挑战”和“探索”行为6。因此,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对行动失效者的光棍非常态婚育行为案例的宣传,做好相关知识教育工作,加深其对非常态婚育行为高危性认识,变革光棍及其家庭的非科学观念,帮助其树立合理合法的婚育观念与需求表达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