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的刘某和妻子黄某结了婚,两人育有一双儿女。刘某外出打工,每年汇款3、4万元给妻子,用于日常开销。2018年,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了矛盾,黄某提出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次年1月,黄某外出打工,带走了家里边全部的积蓄,2020年1月,黄某回到了娘家,刘某找她回去,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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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年大年初四,刘某又去找妻子,希望她回家和自己好好过日子,但再次遭到了拒绝。气愤的刘某掏出尖刀,接连朝着妻子的腹部捅去,岳父上前阻止,也被捅伤,之后刘某举刀捅向了自己的肚子。120赶到时,黄某已经死亡,其余两人经过抢救后,脱离了危险。

黄某为什么不愿意回到刘某家中呢?原来她长期和自家堂叔、表叔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因此堕胎,刘某有所耳闻,但无力回天。

在当地村民眼中,刘某老实本分,忠厚爱家,其妻子黄某则私生活混乱。在案件审理期间,有61名村民联名写了请愿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刘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黄某确实有错在先,行为非常不道德,但就算如此,她的生命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按照《刑法》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人出门时,不会随身携带刀具,刘某早就怀有杀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认定标准。

那么在该案件中,村民们的请愿书能否起到作用呢?实际上,这类文书对于量刑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聋哑人盲人犯罪、不满18周岁的人、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减轻刑罚。请愿书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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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比如说著名的复旦投毒案里边,177名复旦同学写了请愿书,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某死刑,认为他存活下来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请愿书没有对结果造成影响,林某还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河南某村村民黎某长期不务正业,经常盗窃惹事,甚至还侵害幼女。他刑满释放后,扬言要杀掉自己的父母和其他家人。某天傍晚,黎某喝多了睡着了,他的父亲黎老太爷拿刀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埋到了自家养鸡场中,之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黎老太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之后当地117名村民写了联名信,认为黎老太爷是为民除害,请求轻判。法院审理后,判处黎老太爷三年有期徒刑。

杀了人才被判3年,是村民们的联名信起到了作用吗?其实不是的,主要是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老先生自己认错态度好,取得了其他家属的谅解,才被轻判的。

古装电视剧里,村民们写血书、请愿书,会对判刑造成直接影响,甚至还有可能被送到皇帝面前。但在现代法治体系下,是不能让这些文书对判刑造成直接影响的。否则,有钱人犯了罪以后,家属可以花钱请人在联名信上签字,还可以利益媒体舆论造势,如此一来,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何从保证呢?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