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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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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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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洋洋

审 核:于悦

监 制: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