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某浴室因琐事与颜某发生口角,进而在浴室门口发生互砸电动车、互相推搡,后吴某从自己停放在浴室门口的电动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颜某左腹部戳了一刀,随即骑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前报道→淮安一洗浴中心发生命案...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无赔偿能力,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赔偿,被害人父亲颜某某长期身患肺气肿、母亲又长期患有二级精神疾病,且家中还有91岁的奶奶需要赡养,被害人死亡后,整个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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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快速帮助颜某某办理司法救助,核批并拨付了现金5万元。2021年初,涟水县检察院在对被救助人开展回访中发现,虽然颜某某已经获得5万元司法救助金,但是其极度窘迫的家境仍未得到有效缓解,遂及时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申请市县两级联合对颜某某开展进一步司法救助并获支持。5月8日,淮安市县两级检察院前往涟水县红窑镇颜某某家中,对其再次发放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非常感谢你们检察院的关心和帮助,真的非常感谢”,被害人61岁的父亲颜某某眼含泪水激动地连声感谢道。

另据统计,三年来,涟水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30余万元。

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来源:涟水检察在线),原标题:【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什么检察院又发了50000元给他家?

▍法律顾问:曹俊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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