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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5月8日,根据潇湘晨报报道,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市民李先生(化名)遇到了十分“蹊跷”的事情,在当天,李先生约了女友吃饭,没想到竟在家中昏睡两天,醒来之后,竟发现家里已经变得“家徒四壁”了……

据了解,李先生今年56岁了,在杭州已经工作十几年了,在与前妻离婚之后,他一直想找一个“老伴”,于是,在今年4月1日,他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51岁的许女士(杭州人),双方年龄差不多,而且双方还有差不多的经历,很快,他们就确定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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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9日,李先生希望双方能见一面,就约定在李先生家里吃顿饭,一大早,李先生就赶去菜市场买菜,快到饭点的时候,李先生开始烧水做饭菜,许女士便收拾桌子、倒酒,颇有一种居家过日子的小温馨。

在喝酒的时候,李先生发现酒里有点浑浊,许女士便说“可能是酒放的时间长了,有些沉积物”,李先生也没有多想,就拿起来喝了,在吃饭完之后,李先生一直觉得很困,迷迷糊糊就睡着了,等他再次醒来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的傍晚了,而许女士也早已不见踪影。

因为感到脑袋还是很晕、很沉,于是,李先生就继续睡了下去,直到第三天早上,李先生才清醒过来,李先生发现家里混乱,有被翻动的痕迹,就赶紧翻找,想要看一下都哪些东西丢了,李先生发现家中的一些瓷器不见了,放在保险柜上的一万四千元现金也没了,李先生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赶紧走向辖区派出所。

李先生来到文晖派出所报案,向接警民警李明毅说明了事情的经过,李明毅从李先生的描述中,认为这并不是普通的盗窃案那么简单,嫌疑人很有可能给李先生下了药,于是,该案引起了文晖派出所的高度重视,立即传唤许女士来派出所调查。

但是,许女士在来到派出所之后,一直否认自己偷拿李先生的财物,“我没有拿他的东西,那天,他喝了一点药酒,喝完之后就倒地上了,我以为他喝多了,就把他扶到床上休息,在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就离开他家了,整个下午,我一直都在给他打电话,他一直没有接,我怕他有什么事情,还去找过保安!”

由于证据的不足,案件调查陷入了僵局,但李明毅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追查了许女士的近期行踪,很快,李明毅就发现在4月9日下午,许女士从李先生家里出来之后,曾在附近的银行出现过,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李明毅感到重要的线索就在银行,李明毅立即前往银行,果然发现了许女士在当日存入了一笔金额类似的存款,在银行的大力配合下,李明毅最终确定,许女士存入银行的钱就是李先生丢失的现金。

于是,李明毅再次传唤许女士,虽然有了铁证,但许女士一直否认自己的行为,经过李明毅耐心的普法、讲法,许女士开始害怕,随后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我承认,我拿了他的钱,他之前跟我说,要给我保障,要把他家里的瓷器给我,说是很值钱,刚好,那天他又喝多了,我就头脑发热,擅自拿走了瓷器,在走的时候,我看见保险柜上有钱,就顺手给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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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许某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但对于下药一事只字未提,李明毅决定要在医院的配药记录上寻找证据,最终,李明毅在许某家找到了许某曾于4月8日在卫生院配过的一盒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最终许某承认了自己下药的行为。

许某对李明毅说:“他骗了我,骗我说要给我260万的基金,但是他出尔反尔,这个药是我以前睡不着的时候吃的,我觉得给他吃不会有事,我怕你们说我投毒,所以就不敢承认下药,当时我也害怕出事,就叫了保安去敲门。”

目前,许某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绥青新闻提醒您:

在本案中,为什么许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劫,而不是盗窃呢?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当李先生晕倒之后,许某拿走其家中的财物,确实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在受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拿走其财物的,但却并非是盗窃行为。

由于许某携带药物放入酒中,给李先生饮用,其行为应为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如果许某并没有事先携带药物,在酒中下药,而是由于李先生不胜酒力而睡了过去,此时,许某拿走其家中财物的行为,才属于盗窃罪,那么,许某在李先生家中实施了抢劫行为,是否为入室抢劫呢?

在本案中,虽然是李先生邀请许某到家中做客,但在来之前,许某已经有了准备药物的行为,即便入户时是正当的,但进入他人住所是为了实施抢劫的犯罪目的,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许某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