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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凪的新生活》

作者 | 拙棘

本号原创首发

现如今,我们很难再像最乐观的启蒙主义者那样,认为每个人都能判断出什么是真正值得追求的目标,怎样才能实现这些目标。任何稍有现实感的人都不得不承认,很多人是愚蠢短视的,至少在某些时候、某些事项上会如此。

那么,是不是应该由合适的人帮我们作决定?——这话乍听之下很让人反感,但看下具体事例我们就能发现其中的复杂性。

政府一直在帮我们决定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主要的手段是法律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孩子、精神有问题的成年人都有监护人,都没有自己作出重大决定的权利。替小孩、精神病人之类的“不成熟”个体作决定不会引起太多争议,以法律强制的形式替我们作决定则稍复杂些。一般认为,正常的成年人就是理性个体,就应该使用自己的理性。那该如何理解法律的强制性呢?我们也许会说,正常情况下,法律的规定都是我们认同的,比如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之类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和我们对自己的要求基本重合,事实上不构成强制;它只对那些社会败类构成强制,而他们确实应该被强制。

总之,这些都是再常见不过的现象,我们一般也不觉得这么做有什么问题。那么似乎,我们至少不是绝对反对“由合适的人帮我们作决定”这个说法。

我们再把问题弄复杂点:法律不只包含不准杀人之类的无可置疑的规则;也许政府会强制推行某种价值观念,而一般认为,价值观念是主观的、多元的,不像不准杀人之类的似乎是客观真理。想象一下同性恋、堕胎乃至看韩剧、追星之类的问题,我们能够接受政府在这些事项上替我们作决定吗?

此外还有一些与社会资源、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比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在这些事项上,我们也“被决定”了,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作出完全不受限制的决定。

主流观点认为,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同时自己不会跟自己过不去,肯定会努力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因此应该什么都由自己决定。而其他主体,一方面不如本人那样了解自己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和本人存在利益冲突,因此由他们(它们)来替自己作决定很不靠谱。

涉及价值观念的情形要更复杂些。这时,问题不只是是否有合适的外部主体来替自己作决定。(所谓合适的主体,如前所述,大致要看理性程度、信息获取能力、无偏私性等方面。)更严重的问题是,人们普遍认为价值观念无所谓对错,都是主观偏好,因此在这种问题上不存在专家。这和——比如说——律师给你提供法律建议很不一样;我们往往不认为“追星低级”之类的说法可以和“你不应该在xx地起诉”之类的专业意见相比。因此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问题上,我们一般认为没有谁能凭借专业权威获得替别人作决定的权力。

更进一步,即便在价值观念上我们不是怀疑主义者,我们也还可能基于一个正面的价值理由反对由别人来替我们作决定。我们可能会认为,做一个自主的、不遵从他人的人就是最重要的人生追求,因此即便别人确实能帮自己作出更合理的决定,我们也可以基于对自主性的珍视拒绝这种做法。

问题很复杂,这里只是简单勾勒出一条线索:对主体品质的怀疑;对是否存在对错标准的怀疑;珍视自主与遵从合理意见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