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件。信阳甘继中,男,系信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法院逮捕!案件详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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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房产公司法人受贿被抓

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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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2年间,时任**市市委书记市长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市**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顺利复工和调高容积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通过其岳父的干儿子被告人甘继中收受该公司法人黄某甲人民币共计340万元,黄某某授意将该款项放在甘继中处。2013年10月8日,黄某某指使甘继中转账给郭某某人民币300万元,剩余40万元仍在甘继中处。截至案发,甘继中、黄某某尚未将340万元退还黄某甲。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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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11月1日,黄某甲指使其公司会计于某某,分两次通过于某某卡号为434061******9108的建行卡转账给甘继中卡号为622280*********2378的建行卡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后甘继中告知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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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年初,黄某甲以春节看望为由,开车到信阳市甘继中家,将装有人民币160万元的拉杆箱交给甘继中,让其代为转交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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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甲以过节看望为由,到信阳市甘继中家,将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纸盒交给甘继中,让其代为转交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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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甲在**市高速口附近交给甘继中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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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黄某某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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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黄某甲、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芦某某、张某甲、卢某甲、崔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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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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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甘继中的供述与辩解。

被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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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继中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转载: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