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期间,丈夫张某因欠债35万元被债主起诉,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但并未确认其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判决约2年后,其妻子何某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前妻何某却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对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生效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经法院改判,不应直接将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这起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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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与女子何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0年,丈夫张某因销售燃煤急需资金,向魏某借款共计35万元,到期未偿还。魏某以张某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铁力市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2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本金35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春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6日,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1月22日,张某与何某协议离婚。2015年7月3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何某工资。

何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外,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何某不服该裁定,向伊春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4月11日,伊春市中级法院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

2017年5月31日,何某向黑龙江省铁力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违法。铁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

2017年6月28日,铁力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法院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7月26日,法院复函,认为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且上级法院已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故不予采纳检察建议。

此后,铁力市检察院提请伊春市检察院跟进监督。11月8日,伊春市检察院向伊春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生效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环节不应直接改变执行依据,在未经法院改判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将判决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既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又剥夺何某诉讼权利,使得何某未经审判程序即需承担义务,建议纠正。

2018年3月22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回复函,认为铁力市法院不应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伊春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4月16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铁力市法院此前的执行裁定。后铁力市法院解除对何某工资账户的冻结。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