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内转学。此外,中小学校将不设留级,跳级需通过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

目前,武汉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与全国联网。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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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要符合的条件:

根据《规定》,武汉将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内转学。只有家庭迁居、部队转业干部子女或其他正当理由可转学。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规定》对转学、出国、休学、跳级等情况引起的学籍变动进行了详细说明。义务段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高中阶段,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留级没了,跳级要专家测评

此外《规定》还明确,中小学校不设留级。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十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

学籍管理实行“学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

第十一条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

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

(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

(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

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

第十二条休复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作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归国。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退学。

(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5.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

(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

(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作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留级、跳级。

中小学校不设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跳级设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死亡。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

第十八条升级。

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

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毕(结)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高中毕(结)业证书经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方为有效。

(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义务教育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普通高中由区学籍主管部门报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