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凡诺
众所周知,
5月8日,因为许敏方追加了杜新枝为被告,法院决定提前休庭,并将择期再开庭,具体时间等法院通知。
然而28年错换人生案,已经引起了全国许多网友的关注。
尤其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很多网友都有追问。
那就是,
错换人生28年中,假如赔偿,那么赔偿的钱是谁出的?
比如说,2020年12月7日,“错换人生28年”案的一审宣判。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
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
淮河医院赔偿姚策与亲生父母总计76万余元。
因姚策及其亲生父母不满并提起上诉,
2021年2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
法院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
对于姚策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余元,驳回姚策的其他上诉请求。
至此,
姚策及其亲生父母一共获100.2万余元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
这笔钱是谁出的,
这笔钱应该由谁出呢?
从判决中看出,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支出的,但是医院的钱究竟属于谁的?医院有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吗?
在企业概况查询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
如此说来所谓的医院赔付,是不是实质上就是国家在赔偿,最终是不是就是纳税人负责?
或者按照最通常的认知,这家单位就是属于国有资产,那么我们或可以这样理解,所谓的赔偿只不过是转了一个弯,最终买单的人,是国家,换句话说最终买单人其实就是最广大的纳税人。
这合理吗?
而且倘若再追问一步,
如果28年错换人生案是偷换,
是极少数医护人员与病患家属私下作恶,毕竟众目睽睽之下那么多不合理的疑点,
那么这笔钱又应该怎么算?
事实上,即使真的只是当初医院管理不当,是不是也应该划分清楚管理不当背后的责任人。
而假如坐实,如果是有人作恶偷换,是不是应该至少揪出首恶,再者揪出隐藏在医院里的那些可恶的人。
毕竟别人的28年人生都错换了,
如果案发后,这些作恶的人,他们竟然仍然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付出任何代价,
就连赔偿也是国家的代表,作为事业单位的医药一力全力承担了,试问,这真的合理吗?
我和一些网友讨论,
不少人都觉得这很有问题,
进而坚定地认为,
这笔赔偿,
实在是完全不应该由国家由纳税人支付,而应该由作恶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