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陈文超陪母亲王西云到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解决与胡海运之间的矛盾纠纷。到达时,胡海运及其大女儿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小女婿崔文硕四人已经在场。没想到的是,随后事态很快失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志超右眼部受伤。事后王志超的伤情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陈文超作为施害人,一审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起发生在警察面前的因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护母儿子陈文超面对法官的一句话是本案定性关键,陈文超问法官:看着母亲被打,到底怎么做才是对的?以下围绕证据及正当防卫相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1、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我国刑法中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权利人行使一般防卫权时,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绝对不过当,但根据现场情况,即使造成被防卫人重伤及以上结果,也不必然过当。

2、长期以来,正当防卫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导致公民不敢大胆也不法行为作斗争,出现能躲就躲、能跑就跑的不正常现象,使得社会正气难以得到弘扬,坏人当道的恶性局面。更有甚者,在互殴打无防卫的观念指导下,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只要双方处于打架状态下,就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

3、《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4、陈文超不服一审判决,称当时母亲正在被4个人打,他两次上前制止,过程中发生了流血事件,自己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顶多算是防卫过当。本案关键是陈文超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这需要证据予以支持。

5、案发时原始证据: 协警张居正曾于案发当日(2019年4月6日)做出的一份事发经过材料称,胡雪芳和王西云厮拽起来,王志超也上来,后到的陈文超用手朝王志超乱打。

马腾在事发次日的情况说明中称,胡雪芳夫妇情绪比较激动,先动手打了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站在旁边看见母亲王西云被打,也冲上去和王志超厮打在一起。

这两个证据,足以证明陈文超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6、 2020年8月18日,民警马腾再次出具情况说明,称胡雪芳伸手打了王西云的手臂,于是这两个女人扭打在一起。王志超和陈文超同时上前,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整个过程是王西云和胡雪芳相互厮打,陈文超和王志超相互厮打。马腾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还称,他于案发次日写的那份情况说明对案件细节讲述并不详细。

这份事后证据与案发时明显不同,通过这份证据,难以认定陈文超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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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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