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一职,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但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019年9月12日,张先生提出辞职。

随后,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理由是:张先生存在虚构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教育经历,以及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工作经历的行为,工作表现极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获得这么高的工资报酬是基于欺诈所得,要求退还工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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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实,张先生实际领到公司工资424608.54元,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陆先生应该退还30万元工资。

张先生承认自己虚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但自己的能力完全胜任该职位,并且通过了公司多轮面试,是总裁亲自敲定的,公司最初在他不能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就完全可以决定不录用他,因此,公司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公平地说,双方都有过失,公司要求陆先生退还30万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先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同时又录用了张先生,说明公司对张先生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心存疑虑,但又对张先生的工作能力充分认可,因此故意设下陷阱,引诱求职者上当受骗。

2,公司要求退还30万元的理由荒谬绝伦

张先生虽然号称月薪9万,但在工作了将近6个月的时间后,实际领到手的工资只有424608.54元,不知是什么原因,公司要求他退还工资30万元属于霸王理由。即使退还工资,也应该对他工资构成的要素进行细分评分,然后按照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在工资构成要素中所占的系数,并以之乘以工资总额,这样才能得出他应该退还的工资额。

3,公司存在失察之过

张先生是通过几轮面试后才上岗的,在公司层层把关之下,怎么会任用一个不能提供学历证明的人呢?

4,公司的理由前后矛盾

既然张先生工作表现极差,他是怎么通过试用期的?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如果张先生工作表现极差,公司完全有理由在试用期内把他炒掉,为什么要等到他转正之后,然后又工作了将近6个月主动辞职后,才想起找他要工资?这就好比抗日神剧中的脑残逻辑,既然三位奇侠那么厉害,你们是怎么被抓住的?

5,张先生付出的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在哪里?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不是根据学历、工作经历来计算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张先生是创意中心总经理,付出的比公司其他劳动者多,报酬自然比公司其他劳动者高,现在公司要求张先生退还30万元工资,几乎占去了张先生在该公司全部所得的70%,请问,张先生付出的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在哪里?难道该公司实行的是另一套社会分配体系——按学历、经历分配?

那么,张先生应该退还多少工资?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这里按照学历、经历、能力三个要素对张先生的工资构成进行评分(1分制)。

学历:0.1分

经历:0.1分

能力:0.8分

张先生总共领到手的工资是424608.54元,所对应的要素金额分别为:

学历=0.1分×424608.54=4246.08元

经历=0.1分×424608.54=4246.08元

能力=0.8分×424608.54=339686.83元

能力分是张先生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退还;应该退还的是学历分和经历分的对价,因此,张先生应该退还公司849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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