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潘某某、何某、林某某等13人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何某某等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从浙江省到沿河县官舟镇何某某家中,通过收购大量银行卡绑定到手机银行APP上,帮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巨额资金进行“拆分”转到购买的银行卡中,再将“拆分”款项转入他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从中获取牟利。另潘某某等人还每日支付“工资”,先后从浙江省招募林某某、陈某某等8人到何某某家中帮助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截止2021年3月31日被抓获当天,潘某某等人累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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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第一、不贪图小利,不轻信帮助刷单、转账获取高额佣金的宣传,不登陆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未知链接,不随意下载可疑APP。第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和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第三、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