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晚,潘生与友人到遂溪县遂城镇运河东路香江新城1号一茶一点(香江店)就餐,完毕共支付236元。在结账时要求商家开具个人发票,但商家服务员却提出要求提供个人税号才能开具发票,经多次说明,仍然没有给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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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潘生就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因是五一假期,5月6日中午,该店负责人给潘生致电表示,可以给开发票并表示道歉。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7年就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简称“16号公告”)中提到,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个人消费者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个人发票与公司发票不相同,个人发票是不需要提供税号,商家也不要以提供个人税号为由才开发票而偷税漏税。

(作者:潘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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