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属于欺诈行为,如果公司发现有员工学历造假,一般会将员工直接开除,若是涉及到公司的利益问题,公司也会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近日,北京某公司一名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存在学历、工作经历造假行为,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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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陆某(化名)入职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一职。在其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在落款处只有陆某的签名。

作为公司的创意中心总经理,陆某的基本工资是很高的,试用期工资税后72800元每月,转正后每月工资税后91000元。陆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提出了辞职,同年9月26日,陆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

陆某入职之后,公司也曾多次向陆某索要其芝加哥艺术学院文凭以及认证证书,但其始终未能提供。而且在后来的工作中,公司发现他的表现也很差,于是便对他的学历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发现他所提供的工作经历也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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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陆某在学历和工作经历上造假,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要求对方退还多支付的工资,但陆某不同意,双方便进行了劳动仲裁未果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陆某辩称,自己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有10年工作经验,是通过多轮面试后,被公司总裁亲自录用的。虽然自己是通过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得的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完成了工作任务,也没有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外,如果公司真的认为自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在最开始自己不能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就完全可以不录用自己,或者在试用期内的任意一个月,认为他不具备录用岗位的专业能力将他辞退,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将其辞退,说明自己是能胜任这份工作的。

所以他认为,虽然自己持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获得了这份工作,但是自己也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要求其退还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说明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陆某虚构学历、工作经历,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判决其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

二审时,法院坚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上诉请求。

可能有人会说能力比学历更重要,有能力的人未必拥有高学历。但在这件事上,不是能力和学历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获得工作机会不能用欺骗的方式。用虚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换取工作,侵犯的是企业的知情权。

但公司在这件事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重要的岗位,在进行背调的时候却没有发现求职者存在的问题,说明公司在这方面是存在疏忽和漏洞的,也应该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