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男子离职,公司却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工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2019年3月,陆某到一家公司面试,通过层层选拔,顺利成为该公司创意中心的总经理。双方针对薪资一事,达成协议,实习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之后,陆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公司未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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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后,陆某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在其离职后,公司发现陆某自称是芝加哥某学校毕业生,这一情况并不属实,除此以外,在陆某讲述的工作经历中,两家公司并不存在,并且为陆某提供离职证明的公司,其实是纯内资公司,由他本人出任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该家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记录,甚至连具体的办公地址都没有。

针对陆某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的行为,公司将其告上法院,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某退还工资30万元。公司称,自从陆某入职,公司便要求其出示相关学历证明,但陆某始终没有提供。因此,公司有理由怀疑陆某虚构学历,后经调查,对方还存在造假工作经历的行为。

另外,在陆某就职期间,不仅表现极差,而且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司是因为认可陆某虚构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所以决定录用,并给予对方较高的工资。陆某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陆某通过欺诈获得的超高工资,应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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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则辩称,自己拥有10年以上的品牌策划创意方面的经验,而且他是通过自身的能力通过考核,由公司总裁决定录用,足以证明他能胜任该职位。其次,公司的相关人员在面试时,理应先行对面试者的学历、经历进行调查,公司自身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除此以外,陆某认为,起初,他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学历证明,在此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直接不予录用,或在他实习期内将其辞退,而不是在此后随意处理劳动者。陆某虽然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且以此获得工作,但他表示,自己在职期间通过努力完成任务,也得到认可,并未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公司的主张缺少依据。

此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陆某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侵害公司知情权,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陆某退还公司30万元工资。

对此,有网友认为,难道工作能力不是更重要吗?工作能力强,一纸文凭那都是虚无。人家是依靠能力获得工资,为什么要返还?但也有网友表示,造假学历和工作经历,是诚信问题,不论公司厚道与否,造假者都应该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付出代价!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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