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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寿县堰口镇春皖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堰口镇春皖百货店

经营者:钟季平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投诉,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内货架上摆放有襄城县富荣园食品厂生产的素巴西烤鸭4袋,净含量:25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5日,保质期:25摄氏度以下阴凉存储15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从寿县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食品30袋,进价0.34元/袋,以0.5元/袋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销售26袋,当事人未建账,未能提供销售明细,称其中25袋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另1袋超过保质期后于2021年3月28日销售给投诉人,剩余4袋摆放于超市货架上待售。当事人经营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0.1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素巴西烤鸭4袋;

2.没收违法所得0.16元;

3.减轻处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名称:寿县堰口镇绍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堰口镇绍锐百货超市

经营者:祝绍锐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投诉,2021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内货架上摆放有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口爽爽候茶2瓶,净含量:25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1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从寿县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饮料12瓶,进价4元/瓶,以5元/瓶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销售9瓶,当事人未建账,未能提供销售明细,称其中8瓶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另1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1年3月28日销售给投诉人,剩余2瓶摆放于超市货架上待售。当事人经营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口爽爽候茶2瓶;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减轻处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投稿/爆料/广告:15855903790(微信同号)

▌抖音号:@shou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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